船舶配员与船员外派中劳动关系辨析
2012-12-11陈刚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2期
陈 刚
(武汉理工大学 航运学院,武汉 430062)
一、引 言
船舶配员与船员外派业务在船员劳务市场上广泛存在,其中,船员外派业务又直接面临着涉外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因此,船舶配员与船员外派业务以法律关系复杂、主体身份混乱而争议不绝.
"船舶配员"指依照国家主管部门颁行的规范要求,为船舶配备数量充足且资质合格之船员以确保船舶的安全和正常营运.《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第5条规定: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为所属船舶配备合格的船员,但是并不免除船舶所有人为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和作业增加必要船员的责任.由此可以看出,船舶配员本是船东的业务内容之一,但在全球船员劳务市场一体化背景下,船东为降低船员劳动成本,将该项业务外包给专门的船员劳务服务机构.在我国的法律规范中,首次提及"船舶配员"并将其作为一项服务性业务,是在国务院颁发的行政法规《船员条例》中.但是《船员条例》没有对这一服务的内容和范围进一步界定.稍后《船员条例》的配套部门规章、交通运输部所颁行的《船员服务管理规定》承袭了《船员条例》的思路,在该规定第2条中提出"为船舶提供配员"是船员服务机构三项主要业务之一.一般认为,该项业务的服务对象是船东(包括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船员服务机构为其营运的船舶选派适当资格之船员,即通常所说的"为船找人".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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