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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产品生产源头抓质量标准化的思考——谈产品标准强制性条款的前置型设计

2012-12-10马江生

中国质量监管 2012年2期
关键词:强制性条款啤酒

文/马江生

产品质量监管的基础是产品标准,我国产品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目前大多都是采用在产品加工生产的终端实物质量中规定理化技术指标要求的基本模式,笔者称之为:后置型标准设计模式。这种标准设计模式对产品质量的评价验证,侧重进行产品实物质量理化技术指标的检验,通常都需要较高的检验仪器设备和技术、人才的支撑,并依赖于产品的理想化生产,虽然较为科学,但质量监管周期长、费用高。在当前产品加工生产形态和质量监管环境非常复杂的新形势下,以传统的强制性条款后置型标准进行质量监管,对复杂样品的应变和验证能力往往迟钝,并容易发生质量判断错误和监管无效的问题。如在三聚氰胺奶粉和地沟油案件中,对三聚氰胺奶粉和地沟油样品按传统的强制性条款后置的相关产品标准进行质量检查,得出产品实物质量合格的错误结论。一成不变的质量监管方式和固守强制性条款后置型的标准设计模式是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如何把守好产品质量监管防线,有效地打击产品假冒伪劣生产行为,实施有效的质量监管,急需创新、改进产品质量监管思路与技术支撑手段。

大量实践表明,从产品生产源头抓质量是有效实施产品质量监管的重要措施,但我国目前大多采用的在产品加工生产终端的实物质量中规定理化技术指标要求的后置型标准设计模式,对产品生产源头抓质量,技术支撑明显不够,时效性很差。在产品生产源头抓质量可以直观地检查发现产品生产加工现场的基本情况以及产品生产加工过程所使用的原料、辅料和添加剂等,很多违法生产行为在产品加工生产现场的检查中就可以发现蛛丝马迹,如配以技术标准的支持,就可能在产品加工生产现场及时进行纠正或查处。避免假冒伪劣产品加工生产出来后再去被动地监管查处,不但监管费用高,周期长,有时技术上已十分困难,导致质量监管的有效性不高,也造成资源、能源和时间的浪费。

以地沟油案件的查处为例,地沟油的生产加工及在市场上流通销售已有很长时间,消费者要求查处的呼声很高,但监管部门检查有关生产加工企业时,往往受制于质量监管传统方式,大多只能抽取样品后按食用油标准进行送检,不仅监管周期长,费用高,还得到假冒伪劣产品符合食用油标准理化指标的检测结果,无法对地沟油进行及时有效地打击查处。而公安部门没有受制于打击查处地沟油必须对嫌疑样品按后置型食用油标准实施检验,且看是否合格的制约,直接采取从产品生产源头开始侦查,对产品生产加工现场的工作环境、加工工艺、卫生状况和脏、乱、差、异味等进行综合检查分析,结合产品销售流向的侦查,很快就破获了大批地沟油的生产销售窝点。这些案例表明,传统的依据后置型标准进行的质量监管模式及标准设计模式需要进行改进和创新。

在工作实践中发现,从产品生产源头抓质量,急需标准的技术支撑,有时从产品生产加工现场的基本情况及产品生产加工过程所使用的原料、辅料和添加剂进行分析,产品有明显的假冒和质量问题嫌疑,但按照传统的质量监管模式,必须依据强制性条款后置型的有关标准进行样品实物质量理化技术指标的检验,以其检验结果,作为是否进行依法查处的依据,由于检验判定周期长,监管时效性很差,还经常发生检验结论错误的问题,致使从生产源头抓质量的实际效果大打折扣,三聚氰胺奶粉和地沟油案件就是典型的例子。

标准强制性条款前置设计的基本思路就是将目前大多在产品加工生产终端的实物质量中规定理化技术指标要求的后置型标准设计模式,针对产品的生产特点,改进为将标准的强制性条款设计在产品加工生产的实物理化技术指标要求的前端,或对产品加工生产现场环境和产品生产加工过程所使用的原料、辅料和添加剂实施强制性条款的前置型设置,这种标准设置模式,简单直观,便于在产品加工生产现场的监督检查中及时得到标准的技术支持,通过对产品生产加工现场的环境、卫生、工艺等基本情况及产品生产加工过程所使用产品加工生产的原料、辅料和添加剂的检查分析,即可依据前置的标准强制性条款对产品的加工生产是否符合标准进行判断,及时作出相关处理决定,提高产品生产现场质量监管的及时性和有效性。以地沟油为例,如果在食用油标准的理化指标之前,明确以强制性条款规定食用油加工生产的工作环境、加工工艺、卫生状况及对工作环境脏、乱、差、异味和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的品种、纯度等的强制性要求,则以加工生产现场地沟油的脏、乱、差、异味及所使用的原料的明显差异,就可以及时、有效地在产品加工生产现场查处地沟油。没有必要一定还要去看这样加工生产出来的东西是否符合食用油的理化指标要求。

标准强制性条款前置设计的思路在“GB4927—2008 啤酒”国家强制性标准中也有所体现。啤酒是人们喜欢饮用的主要酒种之一,历史悠久,其产品质量关系人民的身体健康。我国早就通过国家强制性标准对啤酒的定义和质量进行了规定,其中“GB4927—2001 啤酒”是强制性条款后置型标准,标准对成品啤酒的净含量偏差和标识进行了强制性要求。为防止和打击啤酒造假,新修订的“GB4927—2008 啤酒”标准,突破了传统的后置型标准设计模式,采取了对啤酒的定义与加工生产啤酒所使用的原料、辅料和添加剂进行强制要求的前置型标准设计模式,在标准仅有的2个强制性条款中,以条款3.1对啤酒的定义及加工生产啤酒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和加工工艺作了明确规定,明确“啤酒应以麦芽、水为主要原料,加啤酒花(包括酒花制品),经酵母发酵酿制而成的、含有二氧化碳的、起泡的,低酒精度的发酵酒。”

以强制规定产品生产原料组成为主体的前置式标准设计思路简单有效,符合当前从生产源头抓质量的监管工作要求,这一措施对提高我国打击产品质量造假和质量监管工作的有效性、针对性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标准同时保留了啤酒标识的强制性要求,形成啤酒定义与加工生产所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加工工艺和啤酒标识的相互对应。这种通过强制规定啤酒主要原料组成与生产工艺的前置型标准方式既能防止啤酒原料造假又保证了啤酒的产品质量,也使在生产现场检查监管啤酒质量时,依据该标准,根据对生产现场产品生产工艺和所使用的原料、辅料及添加剂的检查分析,就能及时发现、判断和处理产品的假冒与质量问题。“GB4927—2008 啤酒”国家标准可以作为标准强制性条款前置设计的示范样本。

综上所述,为有效防止产品质量造假,打击产品质量造假行为,建议根据不同产品的特点,特别对食品类产品,对我国传统标准制定模式进行改进,参照GB4927-2008,更多地从产品生产工艺或产品生产原料组成出发,研究设计产品标准,提高我国产品标准对质量监管工作的适用性和有效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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