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民族区域自治 为解决民族问题提供多元保障
2012-12-02崔成男
实践·思想理论版 2012年10期
□崔成男
坚持民族区域自治 为解决民族问题提供多元保障
□崔成男
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都是多民族国家。尽管多民族国家形成的路径不尽相同,如有的是通过历史延续下来的,有的是经过移民形成的,等等。但任何一个多民族国家都面临着一个共性问题:中央政府如何回应少数民族利益诉求,如何保障少数民族发展权利,如何处理民族特点差异、民族发展差距等影响民族关系的问题。由于不同国家认识处理共性问题的差别,所选择的国家结构形式也各异。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中国民族发展实际相结合,创造性地选择了单一制国家民族区域自治的结构形式,为解决我国民族问题提供了多元保障,即制度保障、政策保障和法律保障。
一、民族区域自治是解决民族问题的制度保障
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分布特点是大杂居、小聚居、相互交错居住,在少数民族相对聚居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即建立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1954年,我国首次将民族区域自治作为解决民族问题的政治制度写入第一部《宪法》中,标志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建立。在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建立,体现了国家统一性与民族多样性相结合、历史文化因素和现实地域经济文化因素相结合的基本原则。
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这一基本政治制度,符合“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有利于各民族共同发展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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