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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谈污点证人制度

2012-11-29梁仓香

中国化工贸易 2012年9期

梁仓香

摘 要:早在两百多年前,贝卡利亚就指出,对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不可摆脱性。当前,在惩治日益智能化、复杂化、隐秘化、组织化的犯罪中,公诉机关面临最大的问题就是取证难,而通过污点证人作证豁免,既可以获取必要和关键的证据,有效打击更为严重的犯罪,又可以节约司法资源,还可以分化瓦解犯罪分子,实现法律教育人改造人的价值,其功效不言而喻。

关键词:污点证人 刑事责任 豁免

进入21世纪以来,犯罪日趋智能化、复杂化、隐秘化、组织化,尤其在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贿赂犯罪、共同犯罪等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中,其犯罪行为方式往往十分隐秘,罪犯之间多订立攻守同盟。加之新刑诉法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第12条);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第49条);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第50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第53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第5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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