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代表性传承人制度:来自田野的调查与思考*
2012-11-22刘秀峰刘朝晖
浙江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5期
关键词:文化
刘秀峰, 刘朝晖
(1.丽水职业技术学院人文艺体分院,浙江 丽水 323000;2.浙江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浙江 杭州 310028)
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正式通过《保护非物质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标志着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发生了质性的转变。这个转变不仅仅只是“新增添”了一类文化遗产保护的种类,更重要的是它代表了文化遗产保护在“范式”上的转变,即从物质文化的“客观性”本质转变到人类的“主观性”经历。[1]换言之,从过去对单纯的“看得见的、物质性的”保护转变到包含“非物的”人类各种社会实践表现形式的保护。遗憾的是,对于这个转变的重要性和深刻含义,至今尚未引起足够的关注和重视。
基于《保护非物质遗产公约》的界定,所谓非物质文化遗产指的是:“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空间。”这个概念所传达的信息是:(1)肯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体性和权属性:社区、社群,甚至是个人,对其所拥有的不同的文化表现形式的所有权。(2)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涵盖领域。包括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等。(3)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续状态。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活态的”且不能“单独存在”,而是与“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等“物质性的器物”相伴而存的。
与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强调对有形的、物质性的“文物、遗址和建筑物”的保护不同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是那些附着在“人”而不是“无生命的物”上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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