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审判话语中人称指示语的变异与身份建构
2012-11-15廖美珍
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2年2期
关键词:建构
夏 丹 廖美珍
(华中师范大学 外国语学院,湖北 武汉430079)
民事审判话语中人称指示语的变异与身份建构
夏 丹 廖美珍
(华中师范大学 外国语学院,湖北 武汉430079)
本文采用社会语言学中变异研究视角,将民事审判话语中人称指示语的变异描述为个体内部的变异和主体之间的变异。在采用标记理论对其进一步分类的基础上,探究其身份建构功能。研究发现,民事审判话语中人称指示语的变异可以建构多种身份,建构方式体现为突显或搁置被指称对象自身具有的社会身份的某个方面,塑造法律上对当事人有利的身份。
变异;人称指示语;身份建构
一、引言
人们在使用语言进行交际时,都要遵守一定的语言规范,要有共同语言。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使用的语言总是丰富多彩,呈现纷繁多变的形式。这些使用中的语言,随着社会因素(如阶层、性别、年龄)的变化或其他语言因素(如语境)的变化而产生的差异,就是语言变异(language variation)。语言变异可能发生在语言的语音、词汇、语法、语域等层面①。“过去的语言研究把语言变异看作是与语言规范相对立的、偏误性的语言形式,是社会因素对语言结构系统的干扰,是一种被边缘化的负面语言现象”②。以美国社会语言学家拉波夫为主要代表的社会语言学变异学派认为,语言是以多种变异形式存在的;语言变异不是偶然、孤立的现象,而是自然语言的普遍性特征;语言变异在语言交际和语言发展中发挥着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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