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干股”留住“骨干”:有限公司股权激励风险与控制
2012-11-10作者上海宋海佳律师事务所宋海佳郭睿
华东科技 2012年2期
关键词:法律
作者:上海宋海佳律师事务所 宋海佳 郭睿
用“干股”留住“骨干”:有限公司股权激励风险与控制
作者:上海宋海佳律师事务所 宋海佳 郭睿
【典型案例】
上海江东科技有限公司(化名)在初创期时通过赠与2%股权的激励方式吸纳公司技术部门干将王某成为公司的股东,当时公司净资产仅为300万元人民币。通过几年的发展,江东公司发展迅猛,公司净资产已达9000万元人民币。此时,王某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并要求公司其他股东回购他所持有的股权,公司虽然极力挽留但王某去意已决。在办理股权转让手续时,公司提议以王某入股时的净资产作为基准价进行回赎,但王某却主张以其离职时的净资产为基准价他才同意转让。6万元变成了180万元,江东公司为了尽快能从公司人合性危机中解脱出来,其他股东最终也只能花180万元回购了王某持有的股权。
【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
论及双方产生争议的原因,是因为江东公司当时在作股权激励时没有意识到“干股”所带来的法律风险,没有对股权激励方案作出一个整体的筹划方案。笔者通过分析,将以“干股”进行股权激励所涉法律风险归结到以下几点:
1.劳动关系解除无涉股东身份的变化。如前所述,员工取得干股后便具有了劳动者和股东的双重身份,劳动关系和股东关系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所基于的事实和法律均不相同,无论是因“干股”受让人即员工不能胜任工作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还是员工自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均不导致股东身份的否认,因此,即使“干股”受让人不再为公司工作,但他仍然是公司的股东,依然可以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行使分红权等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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