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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死刑核准权的监督

2012-11-08蒋熙辉

中国检察官 2012年5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程序监督

文◎蒋熙辉

论死刑核准权的监督

文◎蒋熙辉*

刑问题说到底是一个政策选择问题, 多杀、少杀, 是一个政策选择问题, 是一个政治决策问题。[1]《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6 条第2 款规定:死刑只适用于最严重的罪行。我国刑法死刑罪名过多、刑罚结构偏重是历史通病,根据国情适应民意削减死刑是今后刑法修改的当然选择。尽管刑法修正案八在减少废除死刑的道路上迈出了重大进步,但死刑改革“中间热,两头冷”[2]的现象并没有根本改变;刑事诉讼法修改吸收了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3]因应死刑核准权上收最高人民法院细化了死刑复核程序的相关规定。本文拟研究死刑复核程序的理论与实践,对死刑核准权的监督包括为何需要监督、由谁来监督以及如何监督加以探讨,供进一步改革参考。

一、死刑核准权与死刑复核程序

死刑核准权是什么?它是最高司法权,它赋予国家机器剥夺人的生命的权力,必须受到严格控制。应当说,核准权是一种程序性的死刑判决的认可权。死刑复核程序是中国独立于两审终审制专门为死刑案件设置的特别审核程序。死刑复核程序的核心是核准权的归属。[4]故,核准权的性质决定复核程序的定位。当前,围绕死刑复核程序的性质,存在一定的争议:第一种观点认为,死刑复核是针对死刑而设计的特殊程序,其性质仍然是审判程序。[5]第二种观点是死刑复核的本质是“核”而不是“审”,它是属于行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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