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权变动对森林资源培育和木材供给的影响分析
2012-10-31张旭青
中国林业经济 2012年2期
关键词:改革
张旭青
(燕山大学 文法学院,河北 秦皇岛 066004)
上世纪80年代初期,南方和北方受到农业改革的鼓舞,仿效农地进行林地改革,但无林少林的华北平原地区林权改革和林业发展明显表现出快于南方集体林区的特征。Yin Runsheng(1997)认为,林业当时在北方是一个不重要的部门,在林业中实施类似农业的家庭责任制容易被地方政府接受[1]。然而,南方集体林区改革却几经波折。1981年,南方集体林区实行以稳定山权和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林业“三定”改革,部分集体林通过“分林到户”政策按照人口或劳动力分给农民经营,但是南方“分林到户”的林业政策并没有象农业上进行的那样彻底,1984年“分林到户”工作基本上停止。有学者认为(司洪生,1993),“分林到户”政策是造成建国以后第三次森林滥砍乱伐高潮的最主要的原因[2]。但也有学者认为(李周,1997;乔方彬等,1998),同期发生的森林的破坏与“分林到户”政策本身没有必然的、本质的联系,“分林到户”政策对林业的发展有积极的影响,“分林到户”政策应当继续[3]。“三定”改革之后,南方林业部门曾出现过林业股份制和拍卖宜林荒山等改革,但产权问题依然是影响我国集体林发展的主要障碍。
1 重启南方集体林区林权改革的动因
2003年,福建省率先在全国开始新一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随后江西等省跟进。在先期试点的基础上,2006年国家林业局全面推动以“明晰产权、放活经营、减轻税费、规范流转”为主要内容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