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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保障公民有尊严的生活

2012-10-29/石奈

浙江人大 2012年12期

/石 奈

副省长陈加元代表省政府作《关于全省社会救助工作情况的报告》。

11月27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听取了省政府关于社会救助工作情况的报告。之前,为配合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好该项报告,省人大内司委在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厉志海带领下,赴宁波、绍兴、衢州、台州等地就社会救助工作展开调研。

中华民族素来有扶贫济困、雪中送炭的优良传统。对依靠自身努力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公民提供物质帮助和服务,让他们能够有尊严的生活,是政府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从政府获得救济和帮助,是公民享有的权利。社会救助事关民生保障,事关社会稳定,事关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时至今日,浙江的社会救助工作创下多个全国率先,走在全国前列:1996年在全国率先建立城乡统筹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2004年在全国率先建立城乡统筹的医疗救助制度;同年,在全国率先建立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消费品价格上涨动态补贴机制;2005年在全国率先建立与最低工资标准挂钩的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2006年在全国率先实施普惠的义务教育免费政策……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完善

多年来,各级政府不断加大投入,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和物价上涨水平相适应的正常增长机制,稳步提高保障水平,城乡低保基本实现了“应保尽保、应补尽补、应退尽退”。

2001年省政府制定了《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对最低生活保障的资金来源、认定标准、申请程序等,作了明确规定,使我省的低保工作有了制度性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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