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须勇担社会责任
2012-10-27梁幸枝
检察风云 2012年10期
文/梁幸枝
国企须勇担社会责任
文/梁幸枝

梁幸枝广州社情民意研究中心研究总监,经济师、统计师
国有垄断企业因其特殊经营体制承担了社会责任。因公权力的介入而确立垄断地位的国有企业,其责任是有别于一般企业的社会责任,具有“维稳”的公共性。现结合最新的民调数据,通过民众的认知、态度、评价去探讨问题,以分析目前垄断国企在履行公共责任时的问题及今后改革的方向。
近年,民众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关注不断加强。何谓企业社会责任?被称为“企业社会责任之父”的伯文(Howard R. Bowen)于20世纪50年代曾如此定义:“企业人按照社会普遍认可的社会目标和价值观来追求相应的政策,作相应的决策或遵循相应的行动标准”。目前,企业社会责任较为通俗的定义是指:“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还要承担对员工、消费者、社区和环境的责任。企业社会责任要求企业必须超越把利润作为唯一目标的传统理念,强调在生产过程中对人的价值的关注,强调对消费者、对环境、对社会的贡献”。
由于社会各界的关注,我国企业已经越来越认识到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上出于提升企业自我形象目的,最近几年不少企业有意识地发动或参加捐赠、环保、应急等活动,并做重点宣传,常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形式对外发布。可以说,对于社会责任,我国部分企业已经走向 “如何承担,怎么做得更好”的实践路上。
区别于一般企业的国有企业,大多由于“垄断”地位而获得超额利润,因而民众对它们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更为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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