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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大代表郑喜兰的检察观

2012-10-27本刊编辑部

检察风云 2012年20期
关键词:检察院检察官办案

十八大代表郑喜兰的检察观

本期客座总编辑:郑喜兰,现任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兼反渎职侵权局局长。郑喜兰先后荣获“全国模范检察官”、“全国三八红旗手标兵”、“中国十大法治人物”等59项荣誉及奖励,被群众誉为“执法为民的好检察官”,并光荣当选为党的十七大和十八大两届大会代表。

与郑喜兰共事过的人都有一个感觉“累并快乐着,富有成就感”。在她的带领下,一批又一批检察官在执法为民的路上阔步前行,奋力拼搏。应本刊之约,郑喜兰以自身的办案实践和党性原则,告诉读者何为“一名人民检察官的责任与担当”。

我出生在河北唐山的一个农民家庭。唐山,曾孕育过中国共产党创始人李大钊这位英雄人物,其“铁肩担道义”的革命精神也深深影响了我。1976年,我经历了刻骨铭心的唐山大地震,党领导全国军民抗震救灾的动人场景,让我铭刻于心。

1993年,我通过招考进入唐山丰润县检察院工作。从事检察工作19年来,我把对党的忠诚和对人民的感恩之情,融入每一次执法办案,把立检为公、执法为民作为自己的理想追求,忠实履行人民检察官的神圣职责,努力用法律把党的温暖送到群众心坎上。

追求法律、政治、社会三效统一

执法办案多年,我体会到,作为一名检察官,倾心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服务党和国家大局,才能取得法律、政治、社会三个效果的统一。

记得2005年1月初,一家国有公司项目部的财务负责人刘某携巨额公款潜逃,企业上下忧心忡忡。刘某为了逃避抓捕,提前做了充分准备,买了专业书籍进行反侦查研究,制定了详细的逃跑隐藏计划,光手机卡就弄来100多张,还做了整容手术,去一个地方中途都要换乘几次车,可谓机关算尽。

当时,我受命担任专案组组长。面对犯罪嫌疑人携款潜逃且毫无线索的状况,办案组人员普遍焦躁迷惘,我也感到了一种无形的压力。临近年关,如果不能尽快破案挽回损失,不仅发案企业上千名职工的工资会受到影响,而且容易引发不稳定因素。我清楚,这是一起与时间赛跑的案子,一旦巨额公款被犯罪嫌疑人挥霍殆尽,即使案子破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也会大打折扣。

抓捕工作异常艰难,专案组的同志们一刻不停地辗转于河南、广东、新疆等地实施追捕。组员平均每天只睡四、五个小时,甚至通宵达旦地工作,仅调取的通话记录单就达一尺多厚。通过大量的梳理排查,最终在喜迎春节的鞭炮声中,我们从乌鲁木齐市一处隐蔽的小区民居里,将刘某及其参与作案的女友鞠某擒获。

刘某对自己精心编织的“迷局”被破解感到惊诧,也被检察官的办案能力和效率所折服,如实交待了伙同他人贪污145万元,挪用公款670万元的犯罪事实。案件的迅速侦破,给该企业挽回了巨大经济损失,涉案企业职工敲锣打鼓上街感谢检察机关,感谢党和政府。此案被评为2006年度我省检察机关“反贪十大精品案”。

在担任丰润区检察院反贪局局长的四年里,我带领反贪干警办理了贪污贿赂案件80余件90余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000余万元。

我的信念是,凡是对党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害、构成犯罪的,我都会带领干警挺身而出,坚决依法查处。

做个重“情”的检察官

工作中多为群众想一想,总觉得有干不完的事。

2010年9月,一家媒体报道了唐山市某县一小学新建校舍存在质量问题,引发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我这个曾经从地震废墟中站起来的人,对生命之宝贵有切身体会,非常为孩子们的安全担忧。

职业直觉告诉我,这一新闻事件背后可能存在着渎职和腐败的问题。我立即安排相关县检察院了解情况,并召集市院反渎局侦查部门对此进行了分析研究。这时,反映这个问题的群众举报信也寄到了院里。我当即安排县检察院依法查办,并指派市检察院反渎局的优秀侦查员深入该县督导参办。

经鉴定,确认该校舍属于劣质工程,并查明在此工程招投标和施工过程中,公职人员张某在接受教育局委派负责该校舍建设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很快,张某便以玩忽职守罪被法院判刑。而后经侦查发现,该县教育局另两名相关人员违规运作招投标、对施工监管失责,随后,他们也被送入审查起诉程序。与此同时,我要求县检察院迅速提出检察建议,督促有关部门整改。

当我听到校舍的加固工程已经完成,孩子们可以在安全的教室上课的消息时,我才真正舒了一口气。

我们常说,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这并不是一句口号,真心服务群众是不分份内份外的。即使对于一些不属于我们管辖范围的群众上访,我也努力做到了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不管什么时候群众上门反映问题,我总是笑呵呵地接待他们。

有人问我:“郑检,你难道没有烦躁生气的时候吗?”说老实话,怎么会没有呢?我只是个普通人,也有喜怒哀乐。但是我又是一名人民检察官,群众能发火我不能,群众是我们的衣食父母,为他们排忧解难是我们的职责所在。

到唐山市检察院任职四年来,我带领同志们运用查办案件、明法析理、综合调控等方式化解了一大批涉法涉诉上访。每一起上访案件的成功办理,就意味着一些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化解,让我心里充满了自豪。

法不容“情”

亲友眼中的我,有些不近“人情”。但“人情”,怎能用亵渎法律来回报?

早年,我在担任县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时就遇到过亲情与法律相冲突的为难事。自己的表弟因涉嫌犯罪,案卷被移送到我所在的科室审查。这时,舅母向我哭求,请我帮忙“疏通”,母亲也叫我“说说话”。我能选择的只是保持沉默。

法院开庭结束后,表弟告诉公诉人说我是他表姐。同事问我为什么不事先说一声,我对他说:“相信换了你也会这么做。法律是公正的,犯了罪就应该受到惩罚和教育,这样可以避免他今后发生更大的问题。”表弟最后被法院判刑四年。虽然一时得罪了舅母,但我在生活上尽力去关心、照顾舅母一家人,对在监狱服刑的表弟也经常加以教导。如今,表弟已刑满释放,并重新走上了正常的人生轨道,舅母对我当初“不顾亲情”的行为也已渐渐理解。

这些年来,为了坚守正义,我付出了很多,也伤到了一些亲朋好友的感情。为案子说情的老同学打电话给我或跑到我家敲门窗,我不敢接或见;犯罪嫌疑人的亲属是我的老同事,想请我吃饭,骑车跟着我到家,被我婉拒;当事人家属趁办公室没人,将一沓钱硬往我手里塞,被我严厉地批评。甚至有一年春节,当人们欢天喜地过年时,我却收到了威胁要害我和儿子的匿名恐吓信。这一切,都没有动摇我公正执法的信念。

我觉得,群众往往是从看得见、摸得着的地方感知党的形象。我们检察官直接跟群众打交道,办事办案都讲党性、讲原则、讲良心,不给党的光辉形象抹黑,这样,党和政府、司法机关也才能得到群众的信任和拥护。

我常说自己是累并快乐着,累并自豪着。当一件件大案要案得以告破,一批批经济蛀虫被制裁,一个个贪官污吏被扳倒,我就有一种发自内心的成就感,我恪守了我的责任。

办案不容偏差

执法办案,必须做到实事求是,不枉不纵,哪怕出现一点偏差,都可能给案件当事人带来一生的痛苦,给知情群众埋下心理阴影。

在新的形势下,群众对政法机关公正执法的要求越来越高。让群众相信法律、遵守法律,不断提高对检察工作的公信度,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道严峻课题。2004年9月,公安机关以某乡财政所出纳员张某和所长赵某共同监守自盗,涉嫌贪污犯罪移送检察院。受理案件后,我和同事们对现有证据进行审查,发现案件移送前,公安机关曾以涉嫌共同盗窃对张、赵二人多次审讯未能突破,已成夹生案。我和同事们查微析疑,发现赵某作案存在诸多疑点,很有可能是被冤枉的。

我们针对办案中的疑点,从细节入手,认真调查核实相关证据,并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重新勘查现场,最终从失窃抽屉的拉手上,发现张某的大拇指指纹。在证据面前,张某承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还赵某以清白,避免了一起冤案的发生,在当地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影响。每每提起此案,赵某感激之情溢于言表:“如果不是检察机关明察秋毫,我有嘴都说不清。这事让我更加信任党领导下的执法机关。”

在坚守正义的路上,我非常注重执法办案的方式,坚持以文明的、人性化的方式去打开犯罪嫌疑人的“心锁”,对其合法权益也必须保护。传唤犯罪嫌疑人我们一般不开警车,不轻易采取搜查、扣押等侦查措施;对待犯罪嫌疑人,既要让他们感知法律的威严,也要用真情感化他们,给予人道主义关怀,让他们发自内心地认罪服法,让其家人消除对立情绪,配合侦查。

我知道,只有在执法办案工作流程的各个环节上都做到严肃认真,严把各个关口,才能实现公正执法。所以,每当在法律文书上签字时,总感觉手里的笔特别沉重,毫无疑问,这一笔下去就事关涉案人员的命运和生死,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事关群众对党和国家法律的公信度。因此,这每一次签批,都不能辜负了党和人民的重托。

编辑:成韵 chengyunpipi@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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