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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妇女参与村民自治法律保障研究——以妇女参政为视角

2012-10-24方金华丁国民

山东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3期
关键词:法律

□方金华 丁国民

农村妇女参与村民自治的伟大实践是中国社会已有的农村妇女的最大政治解放,极大地推动了农村妇女民主意识、主体意识的提升。尤其随着近年来中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飞速发展,农村妇女已成为推动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农村的发展和繁荣已经与农村妇女的积极参与及其创新、智慧息息相关。村民自治的精髓实质在于村民集体的事务由全体村民按法定程序民主商议处理,而其中农村妇女参与村民自治更是衡量中国妇女地位与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尺度。

一、现行法律及规范性文件为农村妇女参与村民自治提供了最基本的保障

(一)农村妇女参与村民自治的基本法律保障

1.《宪法》是我国的宪政基石,为保障妇女的平等参与权提供了前提

我国1954年第一部《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这是新中国第一次以宪法的形式确认农村妇女以平等权为特征的公民资格。改革开放后的1982年《宪法》则奠定了我国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的基石。该《宪法》再次确认妇女平等的政治参与权:“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宪法》第34条规定:“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与1954年《宪法》相比,1982年《宪法》对妇女基本权利规定更为详细、明确,第48条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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