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SO2和NOx新排放标准的压力及建议
2012-10-15沈保中徐小明
电力与能源 2012年1期
沈保中,陈 震,徐小明
(1.华能上海石洞口第二电厂,上海 200941;2.华东电力试验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 200437;3.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上海 200010)
1 问题的提出
2011年7月,环境保护部正式批准实施《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由于《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新排放标准)涉及每一台火力发电机组全部运行阶段的污染物排放浓度控制要求,而本次“新排放标准”中大幅度提升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对新建、已建火电厂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限制,比现行标准(GB 13223—2003)的控制限值严格了几倍,远远超过美国和欧洲,成为最严标准。同时“新排放标准”规定在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大气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大气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地区(目前尚未规定重点地区、城市),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行为,重点地区燃煤发电锅炉二氧化硫的排放浓度小于50mg/m3、氮氧化物的排放浓度小于100mg/m3。
“新排放标准”的推出,引起了电力行业、环保从业人员以及电力行业各级领导的高度关注和重视。从目前或将来电厂采取的治污措施以及治污设备的实际运行效果出发,对重点地区“新排放标准”中二氧化硫的排放浓度小于50mg/m3、氮氧化物的排放浓度小于100mg/m3的新排放标准,从严执行所面临的巨大压力和难度,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
2 从严执行二氧化硫排放新标准的压力
“十一五”期间,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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