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两岸新闻诽谤罪之比较
2012-10-14阎敏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9期
阎 敏
海峡两岸新闻诽谤罪之比较
阎 敏
由于社会制度、意识形态等方面的不同,大陆和台湾关于诽谤罪的判定也有所不同,在具体案件的审判上也有所区别。针对海峡两岸法律法规中涉及到诽谤罪的条文,结合具体的新闻诽谤案例,采用案例分析法,比较了两者的异同。
海峡两岸;诽谤罪;新闻诽谤;对比
不论是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大陆,还是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台湾,其现行法律都同属于大陆法系的范畴,二者都没有专门针对诽谤的法律,但是,却都有关于诽谤罪的相关法律条文和规定。海峡两岸对于诽谤罪的判定既有共通的地方,也不尽相同。
诽谤在刑法和民法中都有涉及,本文的关键词是诽谤罪,因此主要讨论刑法上的诽谤罪。由于具体的诽谤案例大多数都没有动用刑法,所以也会涉及到民法上关于名誉权的侵犯问题。
一、诽谤罪的法条表述之异同
(一)法条比较
1.大陆关于诽谤罪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修订)第246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在刑法中,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以损害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权和名誉权。
2.台湾关于诽谤罪的法条
台湾刑法第二十七章,妨害名誉及信用罪中相关法条是第310条(诽谤罪):意图散布于众而指摘或传述足以毁损他人名誉之事者,为诽谤罪,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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