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法》知识讲座(一)如何从法学理论角度来认识《动物防疫法》
2012-09-17姚源锋
兽医导刊 2012年3期
姚源锋
(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广西南宁 530001)
《动物防疫法》知识讲座(一)如何从法学理论角度来认识《动物防疫法》
姚源锋
(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广西南宁 530001)
授课讲师姚源锋:高级兽医师,先后就读于广西农业大学兽医专业、南京农业大学预防兽医学专业、广西大学法学专业、民商法专业,获农学、法学学士和兽医、法学硕士学位。现任广西动物卫生监督所副所长。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自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都认真组织了学习宣传,并严格履行职责,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在日常工作中,笔者经常接到基层执法人员咨询有关《动物防疫法》的电话,其提出的大部分问题虽然千变万化、枝节繁多,但其实主旨、核心都是一样的,万变不离其宗,应用基础法理知识就能解决。可见《动物防疫法》施行已经四年多了,大家尚未真正从“法的角度”去学习和掌握。为此,笔者特撰写本文,力图以简要的法理学知识,与业界同仁再次学习《动物防疫法》。
一、掌握法律的体例结构
一部完整的单行法律,应当是结构严密、层次分明、要素齐全、前后连贯、相互呼应的法律规范体例,通常是以“篇、章、节、条、款、项、目”为基本结构。其中,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为代表,其除“目”以外,“篇、章、节、条、款、项”都基本涵盖了,成为我国当前最为规范的法律体例。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要求适用法律必须准确、到位,即要引用到第几条、第几款、第几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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