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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合作社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相关问题分析

2012-09-15文/王

中国合作经济 2012年11期
关键词:领办供销农民

文/王 军

自2007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来,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得到迅速发展。供销合作社作为带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重要力量,充分利用网络、资源、人才等优势,通过直接出资创办、引导合作社与供销合作社资源对接、搭建为合作社服务网络平台等形式,加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创办力度。从供销合作社公布的统计数字来看,供销合作社领办各类专业合作社66784个,年均增长24.3%,约占全国总数的12.8%;带动农户1004.36万户,约占全国入社农户总数的24.5%;社均成员数为150户,是全国平均水平的两倍。

从这些数据中不难看出,供销合作社推动了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快速发展,但是这些数据并不能反映专业合作社发展背后存在的深层次问题,甚至有可能会误读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真实状况。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形势 “一片大好”之下,存在着许多农户对合作社反应茫然,还有很多合作社没有开展活动,以及运营中的合作社大股东控制较为普遍等问题,进而提出要对合作社的发展数据有理性判断,不要放大合作社对农民的实际带动能力。樊红敏认为,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组织出现了 “内卷化”,合作社的数量迅速增长,但合作社没有发挥应有的功能。有了合作社的制度形式,但人们预期的以合作社为中介的 “大农格局”并没有出现,小农经济的性质也没有发生变化。徐旭初在深入分析浙江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状况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合作社发展中的股份化倾向比较严重,核心社员与普通社员之间的利益存在矛盾。钟庆卫认为,在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蓬勃发展的同时,也不乏大量利用政策空子,谋求不义之财的 “假合作社”。这些问题是 “先发展再规范”的合作社发展路径的必然结果,持合作社应 “先发展再规范”这一观点的人普遍认为,我国合作社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存在各种不规范现象在所难免,但不能因为有问题就否定合作社的作用,因此,目前还是要加大力度推动合作社的发展,规范化的问题在发展的过程中逐步解决。

目前,关于公司领办型、经纪人领办型以及村两委领办型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研究相对较多,而对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状况以及存在的问题研究相对较少,大部分研究体现在各级供销合作社工作报告中,并且,没有结合供销合作社这一特殊的组织形式来谈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的问题。鉴于此, 本文重点分析供销合作社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数据背后的问题,供销合作社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增长的原因,以及供销合作社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的关系,在些基础上归纳本文主要结论,并提出相关建议。

供销合作社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数据背后的问题

从各级供销合作社近几年的报告中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介绍可以看出,关于现状的描述基本上都是合作社数量快速增长,合作社在推进农业现代化、促进农民增收以及农村社会管理创新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各类典型案例被展现出来论证合作社的效果;关于问题的描述基本上都是规模小、实力弱、带动能力差等。而在详细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创办历程、与供销合作社的关系、合作社的产权结构及利益分配情况后,却发现供销合作社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的一些深层次问题:

第一,许多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上是由供销合作社领办,实质与供销合作社没有紧密的关系。

在调研的过程中,供销合作社负责人往往会把发展较好的合作社展示出来,但是经过深入访谈发现,这些示范社与供销合作社并没有太多关系,有许多合作社是为了进一步的发展,找到供销合作社希望其提供资金支持、用地指标申请、合作社项目申报或拉近个人与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等等。供销合作社为了扩大阵地,也希望有更多的合作社加入到供销合作社的组织体系中来,因此,这些合作社便顺理成章地出现在了供销合作社的统计数字中。甚至有一些基层供销合作社主任将那些与合作社理事长打过一两次电话的合作社也纳入到供销合作社统计数字中。还有很多合作社不是在供销合作社的指导下从无到有建立起来,而是把其他领域已经存在的合作社纳入到供销合作社系统,两者之间根本不是领办与被领办的关系。因此,工商部门或农业部门统计数字中,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合作社数量并没有这么多,甚至有些地方根本没把供销合作社作为主要的领办主体。

第二,供销合作社投资入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供销合作社的盈利性倾向严重。

供销合作社直接出资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是利用基层供销合作社的设施、资产出资,社有企业或县级供销合作社直接出资,参与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但供销合作社投资入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往往处于盈利能力较强、发展前景较好的领域,供销合作社入股实质是为了从中分享利润,这必然使得合作社股份化的倾向越来越严重。换言之,供销合作社投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出发点并非农民利益而是供销合作社自身利益,导致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中,产权关系问题并没有真正解决,没有建立起以农民为主体的合作社,供销合作社仍旧占据着绝对控股地位,合作社的决策权也往往主要由供销合作社或供销合作社与个别农民社员大户共同控制,普通农户社员在合作社中的决策地位较低,供销合作社与农民没有形成平等的成员关系。正是由于供销合作社强调经济利益,在发展的过程中,过多地投资那些规模较大、经济实力强的合作社,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供销合作社领办合作社户均社员数比较大。

第三,农民专业合作社亟需的服务供销合作社没有能力提供。

有许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供销合作社通过提供服务的形式参与建设的,这些合作社可以利用供销合作社的农资和农产品双向流通网络获得产前和产后服务。随着合作社规模扩大,一些关键环节如农产品深加工、冷链物流等由于缺少资金支持而只能在原有基础上维持运营。然而,国际合作社发展的经验表明,合作社未来的发展必然会向产前和产后高附加值领域延伸。需要大型加工设备提供产后加工增值服务、需要建设冷库实现产品淡季供应等,当合作社没有实力开展这些服务时,便找到供销合作社希望其能提供这些服务,然而,供销合作社也无能为力,因为供销合作社的优势主要在农村商品流通,而不在产后加工以及信贷服务等方面。

合作社发展的原因及供销合作社与合作社之间关系协调

供销合作社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快速增长的原因是什么?为什么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明知让合作社偏离现行制度安排也要选择与供销合作社合作?供销合作社与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否协调发展?

第一,供销合作社的选择:生存与发展的需要。

有学者提出,供销合作社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目标集追求自身经济利益、解决职工的生存问题,服务农民,改善自身在农民、政府和社会中的形象等多重目标于一身,强调自身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的有效结合。笔者认为,供销合作社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根本动因在于自身生存与发展的需要。供销合作社要想生存和发展,必须在农村站得住脚,扎得下根,大力发展基层组织才能将自己的网络伸向千家万户的小农。多年来,供销合作社在基层组织改革方面实施了一系列举措,但由于一些原因,供销合作社基层组织仍然十分薄弱,基层组织数量不断减少、经济实力较弱、服务功能不强,很多基层社还主要靠资产租赁维持生存,经营内容、经营方式单一。这一方面削弱了供销合作社发展的经济基础,成为制约供销合作社增强经营实力、加快发展的瓶颈;另一方面,削弱了供销合作社的组织基础,已经成为制约服务功能提升、密切与农民群众联系的瓶颈。供销合作社不得不在发展基层社的基础上寻找能密切联系群众的其他组织作为为农服务的载体,否则,供销合作社在农村的阵地就会逐步萎缩,在农民的记忆中逐步淡化。由于合作社最能体现农民的利益,与农民联系较为紧密,并且,供销合作社有实力、有能力、有经验推动合作社的建设与发展,因此,各级供销合作社都把发展合作社放在了重要位置。2006年总社进一步提出,把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供销合作社新时期基层组织的重要组织形式,并逐步把合作社项目纳入 “新网工程”项目申报范围,各级供销合作社还在人才培训、技术服务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需要明确的是,供销合作社领办合作社并不是真正意义的恢复 “三性”(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和经营上的灵活性)。因为领办合作社与将自身转变为合作社是两码事,企业、村两委、经纪人等都可以领办合作社,但这些组织或个人都不是合作社。供销合作社要将自身转变成真正的合作经济组织,不能仅靠领办合作社,而应该加强自身制度改革与创新,逐步把供销合作社改造成为农民自己的合作经济组织。

第二,政府的选择:依托供销合作社的优势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

培育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利于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化程度,有利于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有利于增强分散的农户在市场中的竞争力,是政府实现农业现代化目标的重要抓手。

近几年来,中央和地方政府加大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支持力度,从出台的文件中可以发现,政府希望供销合作社能够利用自身的优势,在推动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国务院 《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供销合作社应立足当地优势资源和特色产业,利用人才、网络、设施等条件,采取多种方式积极领办合作社;并提出,供销合作社要努力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带动力量。政府之所以做出这样的选择,一方面是因为供销合作社具有独特的资源优势,另一方面,供销合作社是能够体现政府意志并且与农民联系较为紧密的经济组织。因此,近些年政府逐步加大了财政资金投入,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标准化种植养殖基地建设、“千社千品”富农工程、以及 “农超对接”和 “农校对接”活动等。许多地方政府还划拨财政资金,由供销合作社统筹本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工作。例如,广东省财政厅从2011年起,连续三年每年投入1.5亿元共4.5亿元,支持供销合作社建设 “平价商店”,推动 “平价商店”与合作社对接,解决合作社农产品销售难的问题。

第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选择:利用供销合作社的资源。

农民专业合作社之所以愿意与供销合作社合作,关键是看中了供销合作社拥有的独特资源优势。一是网络资源。供销合作社具有覆盖全国县、乡、村三级的现代流通网络,在农资和日用品下乡、农产品进城、再生资源回收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合作社可以利用供销合作社的网络购买到质优价廉的农资,保证农产品的顺畅销售,满足合作社社员在生产和销售方面遇到的 “买贵卖难”难题。在调研中发现,一些合作社为了获得其他部门项目支持,就脱离供销合作社系统,但在经营过程中发现,离开供销合作社的销售网络,合作社的农产品销售成了大问题。虽然短期内拿到了一些项目资金,但失去了长期的利益,最后不得不重新选择与供销合作社合作。二是项目资源。供销合作社可以利用“新网工程”建设资金和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扶持合作社的发展,但扶持的重点肯定是与供销合作社有紧密关系的合作社,至少从供销合作社统计上来的合作社中选取。这也成为一些合作社为了获得这些资金,不惜投入大量的资源赢得供销合作社领导的好感,让供销合作社入股参与分红,购买供销合作社的农资等,从而使供销合作社能够将合作社的项目报上去。三是关系资源。供销合作社一头联结农民,一头联结市场,一头联结政府,虽然是经济组织,但却能够发挥类似政府部门的组织协调职能,协调相关行政部门,为合作社争取更多的资源。一些合作社的理事长表示,如果不是跟供销合作社合作,很难成为当地的示范合作社,很难获得当地政府的关注。

第四,供销合作社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的关系。

与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类似,作为领办主体的供销合作社与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尚未真正形成利益共同体,特别是供销合作社投资入股的合作社内部,投资者与中小农户之间的利益冲突仍然存在。因此,处理好供销合作社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的关系是实现两者协调发展的根本保障。

一是处理好供销合作社与其他农民社员之间的关系。农民专业合作社本身是农民办的,通过向产前、产后等领域延伸,可以获得原材购买、产品加工和销售增值的全部或大部分利润,从而使农民的收入得以增加。然而,目前一部分合作社的领办者与入社农民没有在产权关系上结成利益共同体,供销合作社作为投资者与大部分中小社员之间利益存在冲突,表现最为突出的是过多强调按股分红,没有建立起按交易额返还的分配制度。因此,应该明确供销合作社与社员之间的关系,从短期看,要充分肯定并巩固供销合作社牵头组建合作社的成果,并尽量保持供销合作社与农民社员之间 “双赢”或供销合作社 “少赢”的利益关系;从长远看,供销合作社对合作社应该是只起一个孵化作用,供销合作社应逐渐创造条件使合作社积极投资入股供销合作社,从而成为供销合作社的股东。同时,供销合作社应帮助合作社建立完善的治理机制,并从合作社的股份中逐渐撤出,使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户成为合作社的主体。

二是处理好供销合作社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的关系。供销合作社经营的业务领域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重叠的地方,或者已经挤占了合作社将来可能的发展空间,从而不可避免地产生与民争利的问题。这就要求供销合作社有所为、有所不为,供销合作社不能只盯着有丰厚经营利润的项目,或者占据着这些高利润产业而排斥合作社的进入,甚至在合作社已经占据的领域,供销合作社投入较多的财力和物力与合作社展开激烈的竞争。供销合作社的决策层应充分认识到,合作社的发展有利于供销合作社根基的稳固,供销合作社应重点围绕合作社做文章,强化对合作社的服务功能。这需要供销合作社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指导、扶持、带动合作社的发展,同时,把供销合作社逐步打造成合作社的联合社。如河北省供销合作社正在一些地区尝试重造基层社改革:县供销合作社引导当地能人组建各类专业合作社,并将这些合作社作为基层社的成员,基层社通过专业合作社向农民提供服务;基层社的干部从合作社经营者中按 “一人一票”的办法选举产生,并经过乡镇政府以及县供销合作社审核。

供销合作社的本质属性

第一,供销合作社的本质:合作社还是企业。供销合作社始于20世纪50年代初,由于当时物资匮乏,物价高涨、不稳定,商品流通体系落后等原因,农民生产生活面临着 “买难卖难”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只有自己组织起来,凑集股金,建立供销合作社,来解决自己的供销需求。供销合作社一方面是把自己当作生产者组织起来,以便为自己推销除自己消费以外的多余的生产品,并供应自己所需要的生产工具及其他生产资料;另一方面,又是把自己当作消费者组织起来,以便供应自己所需要的生活资料 (即日用生活品)。

供销合作社成立之初是农民自己组织起来解决生产生活需要的合作经济组织。但是,从1958年起,供销合作社与商业部门 “三合三分”,使得供销合作社经历了由民办到官办再改民办,由集体改全民再改集体的曲折的所有制变迁路径,这种复杂的制度变迁路径,造成了供销合作社产权不清,职责不明等问题。供销合作社改革的过程偏离了合作制的根本方向,离企业制一端越来越近。一些地方供销合作社把自己等同于经营性企业而不是合作社,过分强调经济属性而忽视了合作属性。从短期来看,强调经济属性有利于壮大供销合作社实力,但从长期来看,这导致供销合作社越来越偏离合作社的方向。

为什么要强调合作属性,供销合作社按照企业化的方式运作是否可行,如何处理好股东的利益和农民的利益。首先,合作社是弱者联合起来实现成员利益增加的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服务对象是千家万户的小农,并且,双方还没有建立起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为了保证小农的利益不受侵害,需要将供销合作社办成真正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否则,小农在与供销合作社博弈的过程中将永远处于弱势地位,自身的利益难以得到真正的保护。其次,无论从供销合作社的起源还是从顶层的制度设计来看,供销合作社的本质仍然是合作社,尽管供销合作社在今后一个时期内向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转型还不大现实,但是,如果供销合作社的改革与发展远离了合作制,彻底进行企业化,与市场经济中的其他工商企业没有任何区别,那么它也将失去了单独存在的根基。再次,供销合作社只有以服务农民,将农民的利益放在重要位置才能获得持续发展。 究其原因,一方面,农村市场不是由供销合作社一家垄断,供销合作社、企业、经纪人等多元化的市场竞争格局已经形成,只强调投资者利益而不顾农民利益的主体都将遭到淘汰;另一方面,供销合作社作为国家扶持农业的载体,可以得到政府大量的资金支持,如果供销合作社只强调投资者的利益, “政府扶持供销合作社”就不在情理之中。供销合作社的发展如果缺少政府支持,其生存和发展将面临很大的挑战。因此,即使实行企业化运作的供销合作社也必须高举合作社的旗帜,将广大农民的利益放在重要的位置,达到股东和农民 “双赢”的良好局面。

强调合作属性并不意味着供销合作社不可以办企业,只是企业应该是合作社的企业而非股份制的企业。从国际合作社发展的历程来看,通过兴办企业提高为农服务能力和水平是合作社发展的一般规律和必然趋势,并且,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合作社办企业大部分保持了企业的合作属性。例如,北美地区的 “新一代合作社”,通过社员投资的股金额度与交售农产品数量保持一定比例,并且每一个社员都必须持股,社员与股东的身份保持高度统一,从而保障了企业仍然由社员而非股东控制。反观我国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的发展,2011年底,供销合作社系统共有各类法人企业19431个,供销合作社全资和控股企业占企业总数的47.7%。但这些社有企业很少是合作制的企业,大部分按照股份制公司模式运作,产权结构社会化、管理制度企业化、股东利益突显等,很容易给社会造成“供销合作社等于企业”的印象。因此,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必须在制度创新上下功夫,将股份制与合作制有机结合起来,在有条件的地方,把供销合作社打造成社员所有,社员控制的合作制企业。

第二,能否用“为农服务”解释供销合作社。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这句话其实包含两层意思:为农服务和合作经济组织。但是,各级供销合作社将“为农服务”当成是供销合作社的根本属性,强调为农服务避而不谈合作社。事实上,“为农服务”与“合作社”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为农服务是内容,合作社是形式。合作社可以为农服务,企业也可以为农服务,服务的内容和方式可以完全相同,只不过是两种不同的组织提供的。在营销学里有一句耳熟能详的话是 “顾客就是上帝”,指的就是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为了保持竞争优势,为顾客提供最优质的产品和服务,满足顾客的心理和精神需求。可以看出,为客户服务并不是企业的根本属性,而是企业在竞争中的一种营销策略。

正是过多强调为农服务,供销合作社在实践中更多的表现为为农服务社,而不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社。事实上,为农服务社与为农服务合作社有着本质的差别。 “社”指的是团体或机构,但“合作社”具有丰富的内涵。许多组织都可称之为 “×××社”,但一旦用 “合作社”,那么,这一组织就必须受到一系列严格条件的约束,即为农服务的合作社则要求供销合作社必须采取合作社这一组织形式,服从合作社的基本原则。因此,笔者认为,为农服务并不是供销合作社的根本属性,不能在两者之间划等号,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目标是要将为农服务和合作社两者真正融为一体,只有坚持为农服务,才能真正把握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明确方向;只有坚持将合作社原则与中国国情相结合,才能开创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供销合作社发展道路。

第三,供销合作社在坚守什么:畅通农村商品流通。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农村商品经营市场权的不断放开,我国农村商品流通体系发生了很大变化,农村商品流通国家垄断经营的格局被打破,形成了流通主体多元化、价格形成市场化和宏观调控间接化的流通格局。但由于长期以来受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影响和农村生产力水平较低的制约, “重城市、轻农村”、“重生产、轻流通”的观念致使农村商品流通体系建设投入严重不足、发展速度迟缓,农村商品流通虽然中心集镇网点、门店数量多,但规模小、经营类型复杂多样、中低档商品所占比例大,农村购买不方便、消费不安全、价格不实惠的现状仍然存在,特别是在交通不便和偏远的乡村,农民消费环境状况更差。

有效的农村商品流通渠道能够把优质农产品变成优质商品销售出去,能够让农民方便地买到质优价廉的生产生活资料,从而解决农民 “卖难买贵”的问题。由于我国一家一户的小农生产模式很难实现传统的 “小生产”与现代的“大市场”有效对接,因此,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被认为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所在,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也证实了这一做法。由于我国农业生产领域和市场之间已经存在着一个全国性的商业组织——供销合作社,它承担着联结农户与市场、畅通农村商品流通的重要任务。因此,充分利用这一组织实现 “小生产”与 “大市场”对接,是解决我国农村商品流通的难题的捷径,那么,当前最关键的任务是 “建立供销合作社流通主渠道,发展多元流通渠道”的格局,没有主渠道不稳,没有多渠道不活,发挥供销合作社的主渠道作用是搞活农村商品流通的重要保障。

畅通农村商品流通,供销合作社具有责无旁贷的义务和责任。供销合作社作为长期扎根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根在农村,利系农民,与农民有天然的联系,供销合作社长期承担党和政府赋予的发展农村商品流通的任务,在农村商品流通方面具有其他组织和单位无法比拟的优势。近几年来,以实施 “新网工程”为主要抓手,供销合作社农村商品流通主导作用日益显现。截至2011年底,供销合作社全系统连锁企业4921家;拥有配送中心8795个,发展连锁、配送网点76万个。全系统日用消费品类连锁经营和配送销售额2331.17亿元,约占乡村消费品零售额的9.57%;累计销售化肥1.35亿吨,占全社会市场份额的70%,同时承担了67%的国家淡储任务。

结论和政策建议

通过对供销合作社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问题分析,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要清楚地认识到供销合作社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数据背后存在的问题,不要形成以数量增长为核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模式。在 “先发展再规范”的合作社发展思想影响下,各级供销合作社在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过程中,过分强调数量增长而忽视了合作社的质量,从而形成以追求数量增长为核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模式。这必将导致合作社越来越偏离现行的制度特征,甚至有可能引发一些地方弄虚作假,不顾农民意愿发展合作社等一系列问题。因此,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不能过急过快,更不能以数量多少论合作社发展的好坏。

第二,供销合作社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现实性和可行性,应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办与发展中的作用。我国的基本国情决定了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由体现政府意志和团结农民的组织来带动,这正是供销合作社的职责。供销合作社作为扎根农村,长期坚持为农服务的经济组织,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创办与发展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和资源,一方面可以开展经济活动,为合作社的发展注入活力;另一方面,又能够发挥类似政府部门的组织协调职能,协调相关行政部门,争取资金和政策支持。 因此,供销合作社要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保驾护航,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在推动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方面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三,处理好供销合作社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的关系是保证两者协调发展的根本保障。供销合作社不同于一般的商业企业,它坚持为农服务,并且承担了一定的政府职能,与农民的利益具有一致性;另一方面,供销合作社有自身的利益追求,与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没有真正形成利益共同体,存在着与农民利益对立的一面。因此,协调好供销合作社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的关系,才能形成两者共同促进、共同发展的良好局面。

第四,供销合作社应加大自身改革与发展,转变思路,强化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的功能。由于目前供销合作社将过多的精力放在了为农民个体服务上面,使得供销合作社在许多方面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形成竞争。改变这一状况需要加强供销合作社自身改革与发展,积极搭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平台,强化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的功能。具体而言,就是要把供销合作社逐步改造其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联合社,这需要供销合作社不仅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股份中撤出,同时,还要让农民专业合作社参股供销合作社。

总之,要理性判断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数据,结合供销合作社的特性,认真分析供销合作社在领办合作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寻求解决之路。要努力构建供销合作社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比较合理的利益关系,推动供销合作社制度改革与创新,逐步将供销合作社改造成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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