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公路安全保护方面的几点思考
2012-09-06王乐国
城市建设理论研究 2012年22期
王乐国
摘要:为了加强公路保护,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已经由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转眼间已经实行一年多了,笔者结合本人在基层工作情况,谈一下自己的看法:第一:执法主体资格问题。第二:体制问题。第三:基层的执行问题。最后就发表几点建议和看法。
中图分类号: X73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正文:《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于2008年9月25日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于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这是为了加强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的条例。该条例的出台为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该条例第二条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国家和省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和村道。”该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承担。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派驻乡(镇)的交通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乡道、村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笔者感觉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国家越来越重视,一部新的国务院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已经由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