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公益诉讼制度 促进社会和谐进步
2012-08-30傅艳青付丽
党史博采·理论版 2012年5期
傅艳青 付丽
[摘要]随着社会价值从“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的转变,公共利益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以保护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几近空白,给司法实践带来了种种困难。本文从立法和司法层面提出几点建议,以对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进行完善。
[关键词]民事公益诉讼;公共利益;制度完善
一、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概念
民事公益诉讼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任何公民根据法律授权,对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违法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诉讼活动。与一般的民事诉讼相比其具有以下特征:第一,民事公益诉讼的目的主要是对公共利益的保护;第二,诉讼发起者不一定与本案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第三,诉讼两造的实力具有不均衡性;第四,诉讼判决结果具有一定的扩张性。
二、我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现状及完善
与国外发达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相比,我国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几近于空白,大多法律只有概括性的规定,而没有具体的可操作性。然而,我国司法实践中却已不乏公益诉讼的践行者人,检察机关代表公益提起的民事诉讼的案件也不无存在。但是,据社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黄金荣对2000年以来媒体广泛报道过的42起公益诉讼进行的分析,取得全面或部分胜诉的案件只占17.5%。这种现象产生的原因主要是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不仅没有得到立法的承认,在现有的制度层面还存在着阻碍,其中最大的障碍乃是《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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