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公证制度的法律研究
2012-08-30周莉熊学武
科学时代·下半月 2012年6期
周莉 熊学武
[摘 要] 本文主要是作者结合工作实际,对强制执行公证的一些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完善这项制度有所裨益。可供同行参考。
[关键词] 强制执行公证制度执行效力
前言
强制执行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进行公证,当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适当时,债权人即可不经过诉讼程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实现债权。强制执行公证体现了公证的执行效力,这一独特的制度设计,对于保障债权及时有效实现,促进民商事交易活动顺利进行具有重要作用。然而由于公证立法的滞后和理论的欠缺,在强制执行公证业务中有些问题争议较大,从而导致大量公证债权文书得不到执行,严重影响了这一司法制度的健康发展,如果不能引起重视,将可能使这一制度形同虚设。
一、背景介绍
(一)强制执行公证制度的起源
强制执行公证制度起源于古代意大利,发展于欧洲诸国。依据古代意大利朗巴德地区的法律,凡债权人持有的债务人所为的一切书面契约,包括公证文书在内,均具有充分而直接的执行性,无需经过审理裁判。罗马法复兴以后,这项制度与罗马法理不一致,面临着存续的困难,但这项制度沿习已久,深受崇尚简捷的诉讼程序的商人的欢迎,又不宜完全废除。于是,有学者就提出折衷罗马法理与现行制度的观点,主张以罗马法上的“法庭中之自认”作为债权人取得执行权的条件,即凡是债务经债务人在法庭或公证人之前承认的,均可以不经裁判等程序,径行予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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