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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保护视域下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措施

2012-08-30李堂辉

科学时代·下半月 2012年6期
关键词:执法人员权益法律

李堂辉

[摘 要] 随着社会的经济快速发展,为保护消费者权益,我国也相继出台了很多法律,但是还是消费者权益还是不能很好地得以保障,这种形势迫使我们要加紧立法,从法律角度考虑应该如何去做维护消费者的权益。本文主要讨论这个问题。

[关键词] 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

消费者权益,是一定社会经济关系下适应经济运行的客观需要赋给商品最终使用者享有的权利。随着社会的经济快速发展,为保护消费者权益,我国也相继出台了很多法律,在打击侵害消费者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尤其是中国加入WTO后,无论是消费形态的变化,还是消费市场的拓展,无疑带给消费领域新的问题,值得关注在电信、食品、网络、房地产等方面的问题较为突出,而法律上的空白或者难以应对的尴尬局面迫使我们要加紧立法,从法律角度考虑应该如何去做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一、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立法

消费者权益不是一项权益,而是一束权益,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不仅消费者权益的内容进一步扩张,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主体将来也会进一步扩大。入世以后像电信、互联网、金融、保险、医疗、交通、教育、旅游、购房装饰装修等新兴领域的消费者群体将会进一步扩大,随之而来的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也就不限于《消法》一部法律,而是应在法律制度上构建一个成龙配套的法律体系。我国虽然已先后颁布了一系列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如《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但是涉及服务领域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却很少。而且有些法规和条例在实践中缺乏一定的协调力,法律效力也不高,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案件处理和打击的力度不够,威慑力不足。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服务行业发展迅速,尤其是通讯、修理、美容美发等服务行业已迅速成长,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再就业,满足人民物质文化生活需求都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在服务消费领域不断拓展的同时,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也出现了新问题、新动向,但有关法律规定、标准的出台却明显滞后,一定程度上给消费者维权工作带来很大不便。因此,如何进一步规范服务业经营活动和加强服务消费领域的监管已成为当前工商部门的重要课题。如网络购物中网络提供了方便快截的购物渠道,但是目前还需要依法管理和引导。同时就举证责任方面应进一步扩大涉及具体消费领域的举证责任倒置的范围,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二、加强执法人员的执法力度

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确保市场有序运行。目前,少数中介组织(如鉴定单位)、执法人员自律性差,更有甚者知法犯法 ,使消费者投诉取证极为困难。一方面要加强中介、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 。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属于司法道德的范畴,是职业道德的一种,它在执法人员工作生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特别是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加强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更显得尤为现实、紧迫和重要。对执法人员执法权的制约要借助于法律的强制性手段,但在很多情况下,法律制约受到一定的局 限,因此,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就作为一种必要的补充和辅助力量,以弥补法律难以制约或制约乏力的领域,使其融入执法人员心灵,成为执法人员遵守法律的内心信念和自我约束力,为公正执法奠定职业 素质基础。另一方面逐步实行中介组织、执法人员执业后果的连带责任制度,对玩忽职守、出具假证明者给予严厉打击,增强其执业的风险成本。执法责任追究实施可以防止执法环节和过程控制脱节断档,进而确保考核追究的实施目标明确,针对性强,同时也有利于对执法行为和执法过程进行有效制约与监督。对在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与后果的情形进行问责,打破只对上不对下、“位高权重责任轻”的“潜规则”,催生“引咎辞职”机制形成。有咎必辞、有责必究、有过必罚,从而彻底杜绝“奖不足喜、罚不触痛”的现象。坚持把责任到人、责任连带、责任兑现作为条件和基础,对发现的违法违规人员,根据不同的过错程度分别给予相应形式的追究惩戒,充分显示执法责任制的威慑力。

三、抓紧制订消费者援助制度

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良好的制度至关重要,它是产生一系列维权行为和意识的动力所在。我们要看到,并非所有的消费者都很“聪明”。我们应该健全有关制度,使聪明的或不聪明的消费者不受或少受侵害,即使在侵害之下,也能联合起来,改变弱势地位。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产销方式的变化,科技水平的提高,在消费者、特别是个人消费者与生产经营者之间产生了实际上的不平等关系。无论是在经济条件、议价能力、信息占有方面,还是在自我防范与保护方面,消费者都处于弱者的地位,时常受到来自生产经营者方面的侵害,表现出消费者弱势性的特征。由于消费者的弱势性,消费者在落入例如“最低消费”陷阱后的投诉中,抱着是试试看的心态来的,这很大程度上是消费者对相关法律的缺乏。消费者援助制度实施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行政机构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给予违法者以民事处罚并赔偿受害者的损失,也可以支持消费者起诉,追究侵权者的民事责任。如设立消费者商品质量鉴定费基金和消费者诉讼费基金,遇到明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案件时,消费者的鉴定保证金或诉讼费先由基金垫支。同时,在支持消费者提起诉讼时,也可以建议法庭对特殊消费者实行诉讼费用救济制度,体现在司法程序中保护弱者的原则。

四、对消费者法律知识的普及

普及法律知识,增强消费者的法律意识,维护和保障合法权益,营造安全稳定的环境,是构建和谐社会,提高消费水平,促进经济发展的基础。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总是在市场中发生的,产生消费维权纠纷一般都是在消费者和经营者,消费者和生产者之间,因缺乏有关知识、信息以及人格缺陷、受控制等因素,导致安全权、知情权、自主权、公平交易权、受偿权、受尊重权、监督权在一定程度上被剥夺,造成消费者权益的损害。消费者只有懂得法律知识,维护自身权益,市场经济才能更加体现公平正义,经济社会才能又好又快发展。怎样使消费者了解最新的与其权益相关的法律法规,并能够使这些法规产生相应的作用,需要消费者协会以及一些职能部门做出更大的努力。深入推进“法律八进”活动开展,重点组织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机关活动;文艺骨干编排以宣传法律知识为重点的节目,深入农村、社区进行演出,开展以“质量和安全、消费与发展”为主题的大型活动,宣传法律知识,丰富百姓生活;组织安全监察人员、行政执法人员、检验检测人员设置展台,以发放宣传单、展示宣传板、悬挂宣传横幅以及实物展示等方式,向群众宣传安全使用常识和定期检验知识;发挥电视传媒的普法作用,把群众关心、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法律知识,制作成通俗易懂的专题片,在电视台巡回播放,受到了众多群众欢迎。

综上所述,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符合时代精神,是新时期实践履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需要,是切实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需要。但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是一个长期过程,任重道远,请同志们再接再厉,一如既往,为建立 公平、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再作新贡献。”正如中国消费者协会制订的在2004年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年主题“诚信·维权”:我们建立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需要的是认真实干,诚实守信;而完善具体的细节,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努力发展经济则是我们更远大的目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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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范丽红.消费者权益保护若干问题研究[D]. 吉林大学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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