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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民国永佃制下地权关系的演变——以苏、皖、浙、闽等省为中心的分析

2012-08-17李倩王改艳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20期

李倩,王改艳

永佃制是中国历史上占据相当分量的土地产权制度,它是对土地产权性质的分割。地主执有田地的所有权,称田骨或田底;佃户享有田地的耕作权,称田皮或田面。学界在永佃权的区域性研究方面取得了丰硕成果,但多集中于江南地带,华东地区依旧有继续挖掘的空间。苏、皖、浙、闽等省租佃制较为发达,对本区域的宏观探讨不仅有助于我们理清永佃制的发展脉络,而且可使我们能以一种更为具体、细致的眼光分析历史。因限于篇幅,本文仅作简单概述。

一、永佃制的产生背景

永佃制作为一种长期、稳定的租佃关系,是定额租为适应历史和社会的发展而逐步确立的结果。现发现的最早的租佃契约为西州的出土文书。这类文书共22纸,时代最早的为高昌延昌二十四年(584年),最晚的是唐顺元元年(934年)。其中有8纸较为完整。樊曹子租地契朱明租佃期限为3年,曹员子租地契标识租期22年,其余都是不定期租约。

宋朝是中国人口增长的高峰期之一,11世纪末,中国的人口首次突破1亿。人口的增加导致了租佃关系的不稳定。例如,地主会随意撤佃,逐去旧客;官府动用自身的权势增加官田田租,致使民间诉讼不止;客户一旦无利可图,便会弃田而逃。这种不稳定的契约关系必定会损害至少其中一方的利益,甚至会威胁到农人生计。在寻求稳定的前提下,永佃制也就应运而生。目前能找到的证明永佃制存在的最早文献是《宋史·食货志》:“淳化五年令(994年),凡州县旷土,许民请佃为永业,以三年租,输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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