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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经济法理念调整与重构

2012-08-15孙文胜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2年15期
关键词:经济法效益公平

□文/孙文胜

(河北政法职业学院 河北·石家庄)

一、我国经济法理念构建的意义

法律是社会交往和社会关系中人们利益关系的调整和分配机制,法律自始便与人们的利益冲突以及权利义务分配相关,正如赫克所言:“正是利益才造成了经济法规范的产生,因为利益造就了‘应该’的概念。在利益法学看来,法律命令源于各种利益的冲突”。边沁看到了政府干预的必要性,提出趋乐避苦是人的天性,它指导着人类的一切行为,功利就是能够抑恶扬善,立法不应从某种抽象的原则出发,而要带给最大多数人最大的善,即立法应进行不同利益的平衡。耶林提出法律的目的在于服务社会,趋乐避苦,保护各种利益,并首次提出了利益平衡理论,将利益划分为三类:个人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而恰恰经济法的主要作用之一就是调整及调和社会中种种相互冲突的利益,无论是个体的利益还是社会的利益。

我国经济法产生和发展过程中,有发展、创新,也有理性的反思:对经济法的概念、范畴、理念、体系、调整对象、地位以及部门法之间的关系等一系列层面进行研究。经济法理念是一种蕴含多种观念形态的法理念,与经济法的观念具有密切的关系。一方面经济法主体有关经济法的认知、情感、意志活动总是与一定社会经过历史沉淀而形成的有关经济法的固有心理、习惯、思维模式相联系,或者说经济法主体总是在一定经济法理念的氛围中形成自己的经济法心态、经济法观念、经济法理论的,它不能摆脱经济法理念的影响;另一方面经济法观念又赋予经济法理念以时代的新内容,并作为经济法理念的构成部分对今后的经济法观念产生影响。从这种意义上看,经济法理念又是经济法观念的一种特殊形式,即与经济法心态、经济法理论既相联系又有区别的经济法意识形式。由于经济法理念在经济法观念中具有特别重要的地位,因而加强经济法理念研究也就有助于对经济法观念的提高,在立法过程中完善经济立法,在司法过程中准确适用经济法。

二、我国经济法原有理念

我国本无经济法概念,在计划经济年代,法律形同废纸,以行政命令代替法律,民商法尚且薄弱,更无真正意义上的经济法,经济法理念更无从产生。至上世纪七十年代末开始经济体制改革,以及我国开始了法治化进程,大批的民商法律出台,同时大量的政府官员及学者开始研究经济法,经济法理论在短短的时间内在我国发展起来。人们的法律理念也发生了变化:民法是以个人权利为本位的法律,经济法是以社会本位理念为基石的法律。民法认为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是一致的,而且个人利益是社会利益的基础,只要充分保障个人利益的最大实现,就可促成社会利益的最大化,因此要促使个人利益最大化就必须实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就必须以个人权利为本位,这是典型的“个人本位法”。但是,经济法认为,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是不完全一致的,它们既存在统一的一面,又有矛盾的一面,因此处理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关系必须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由国家和政府从财政、金融、税收等方面入手,对于不利于社会利益的行为进行限制,这正是典型的“社会本位法”。以社会本位为基石的经济法理念和以个人权利本位为出发点的民法理念,在价值取向上是不同,这些差异决定了经济法必然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作为一种工具,可以解决民法没有办法解决的社会问题,调整民法没有办法调整的社会关系。

要完善经济法理论,尤其是要对经济法理念有一个深刻的认识。就经济法理念的概念,经济法学界尚没有形成一致的看法。如有学者认为,“经济法理念应该是经济法理论本身所应该具备的,并体现于其实践适用中的最高指导思想,只是从不同的角度,在不同的领域形成了各种不同的具体表现形式”。也有学者提出,“经济法的理念是人们对经济法的应然规定性的理性的、基本的认识和追求,是经济法及其适用的最高原理”。由此可见,经济法的理念是人们对经济法的应然规定性的、理性的、基本的认识和追求,是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的灵魂和最高原理。我国经济法虽然起步较晚,但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形成具有自己特色的一系列基本理念:一是公平理念。公平是人类的一个恒久追求,是政治社会中所有价值体系追求的一个最高目标。一切社会规范行为,诸如政治规范、经济规范、法律规范、道德规范等都将公平作为重要的价值内容和价值目标,体现和渗透在自身的规范结构之中;二是安全理念。经济安全是一切经济活动的基本前提,整体经济安全出现故障的一般原因不外乎是“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经济法恰好是应对“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一剂良药;三是效益理念。效益是指投入与产出之比。效益标示发展的质量。传统民法追求个体效益的最大化,而经济法通过政府对经济活动的适当干预,对个体利益进行必要的限制来实现个体效益和整体效益的平衡;四是发展理念。发展理念是经济法的核心理念,社会的进步最终依赖于经济的发展;五是社会整体利益至上理念。经济法作为现代市场经济的产物,它的目标就是实现社会利益。在社会本质上,它以社会利益、社会责任为本位,要求一切经济行为都必须符合社会的整体利益,并以社会责任为最高准则,无论是国家机关还是企业、个人,都必须对社会负责。

以上经济法理念的界定基本揭示了经济的发展规律,反映了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和所要追求的目标。但是,从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视角审视现有经济法理念,仍有一些不足之处。有必要以实现和谐社会为目标和价值追求,对原有经济法理念进行调整与重构。

三、我国经济法理念的调整与重构

构建和谐社会以调整社会发展策略,实现资源分配公平、群体利益均衡、人际关系协调、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为目标。以此为指导,我们认为,调整与重构经济法理念应该从以下方面着手:

(一)调整原有理念的内涵。经济法原有的公平理念、安全理念、效益理念不能很好地反映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应调整其理念的内涵,只有这样才能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第一,公平理念。原有的公平理念注重的是贫富悬殊、经济发展不平衡等横向的公平,经济法的内容以平衡同代人此与彼之间的利益关系为重点,这无疑是正确的。不足之处是忽略了代际间的公平,即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的公平,这主要表现在自然资源的占有、利用,美好环境的享有方面。和谐社会的公平观在内容上应包括机会公平和结果公平;在时间跨度上应包括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为了保证环境与资源的永续利用和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应将自然环境与资源纳入到资本和财产中,对它们进行合理的分配和保护。就目前实际情况而言,和谐社会的公平理念还应要求经济法特别强化对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如对合法的高收入者征收遗产税等;在财政上可通过转移支付方式,把从高收入者那里征得的财富转付给低收入者。

第二,安全理念。原有的经济法过于注重经济的合理增长、进步等传统的纯粹的经济安全,焦点多集中在人的投机行为、市场缺陷、制度缺陷等方面,对于会对整体经济安全构成影响的人口、资源、环境问题却重视不够,因此原有的内涵就显得过于狭隘。比如,人口与资源环境工作关系到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安全,关系到我国人民的生活质量,关系到中华民族的生存和发展。因而在宏观调控法中应把人口、资源环境安全观纳入其中,这样才能成为名副其实的“绿色经济法”。

第三,效益理念。“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作为促进经济发展的原则之一具有其合理性。然而,如果只顾及到单纯的经济效益、直接效益、局部效益和眼前效益,只关注微观经济学上的投入与产出,正义的天平必然会倾斜,经济法也就无以成为社会本位的法。因此,经济法的效益理念应该强调综合效益、总体效益和最佳效益,强调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的统一。环境资源是一切经济活动的物质基础,几乎所有的人类活动都有环境成本,而在我们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中,环境成本或没能得到反映或被大大扭曲。按照资本的逻辑,在没有合理的制度约束及外部强制力的情况下,企业也不可能自觉地将环境成本纳入其内部成本核算中。在没有考虑环境成本的核算体系中,所反映出的效益就不全面、不客观,甚至是虚假的。在经济发展道路上,我们再也不能走先发展后治理的老路。经济法追求社会整体效益最大化,根据可持续发展的逻辑,它必须反映环境效益。

第四,发展理念。原有的经济法过于强调经济的快速发展,而和谐社会所要求的发展则是和谐发展。它强调的是人类的持续发展,要实现经济、环境、人口、社会的协调发展。在这种发展理念中,经济的发展最终是服务于人的全面发展的。因此,不能因为强调经济的片面发展而以牺牲环境和人的全面需要为代价。和谐发展应搞好四个协调,即协调城乡发展、区域发展、经济社会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城乡协调要解决好城市现代化建设和农民收入增长过慢的关系问题,区域协调发展要解决好东部沿海快速发展与中西部发展的关系问题,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要解决好经济增长与就业紧张以及收入差距扩大的关系问题,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要解决好工业化快速推进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问题。总之,要在和谐中推动发展,在发展中创造新的和谐。和谐发展要求经济法做出调整:如从产业结构看,我国经济法应有意识地优化产业结构,稳步发展农业和基础设施产业,实现产业结构的高级化和合理化,为社会整体效益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从地区经济结构看,我国经济法应适时制定中西部发展战略和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战略;从资源配置看,我国经济法应灵活运用作为宏观调控重要手段的国家计划和产业政策,优化资源配置。

(二)明确一些经济法理念

第一,经济民主理念。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的社会。构建和谐社会也必须实现经济民主。经济民主打破了信息不对称,防止经营者对所有者的利益侵害,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建立和谐的劳资关系,增强企业的向心力,使企业真正拥有作为法人应有的权利,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实现公平与效益的统一,促进效益的提高。经济民主协调了国家、经营者、劳动者的关系,平衡了三方的经济利益,使经济法主体的权、责、利、义达到了有机的统一。只有把经济民主理念落到实处,才能形成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的局面,而这正是我们所要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第二,经济秩序理念。和谐社会的制度保证是秩序、法律和道德。在文明社会里,社会系统各要素都按着一定秩序和谐地组合在一起,并有序地运转。维护和谐社会的秩序包括公共秩序、生活秩序、经济秩序和政治秩序等。这种秩序就像社会机器上各司其职的螺丝钉一样发挥着各自的功能。在经济建设中,只有坚持经济自由和经济秩序的辩证统一,才能有经济的快速、健康、持续发展,才能促进社会整体经济效益的提高,才能实现和谐社会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安定有序的目标。秩序作为经济法的理念之一,主要是指维护社会经济总体结构和运行秩序。在经济法的秩序下,个体虽然仍是自由的,享有充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和损害他人和其他公众的自由和权利,不得损害社会经济的运行和发展。经济交往要通过市场来完成,依据经济法建立完善的市场秩序、公平的竞争秩序,经济才能有序地发展。现代经济活动要求有很严格的规则,有交易之外的主体的监督,以保证规则的执行。经济法通过国家强制力来保证规则的执行,如果缺少了体现国家意志的强有力的法律作为保证,经济将是无序的混乱状态,更不用说建设民主法治、充满生机活力的和谐社会了。

第三,以人为本理念。以人为本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在当代中国,以人为本就是以广大人民群众为本。以人为本,能充分调动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力量源泉。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经济关系复杂,利益主体多元化,各类矛盾丛生。有各种社会个体之间的矛盾,也有社会个体与社会整体之间的矛盾。这就需要国家正确、妥善地处理各类经济矛盾,平衡各种经济行为,协调各方的利益关系,满足绝大多数群众的需求。经济法以人为本的理念,要求在经济法的立法、执法和司法方面,坚持以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这也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需求。

四、结语

经济法理念与和谐社会的精神存在着本质的契合,只有在和谐社会的视角下对经济法理念进行调整与重构,才能赋予我国经济法更为深刻长远的使命,使我国经济法高瞻远瞩、统筹兼顾,最终实现经济、社会、自然的和谐发展。

[1]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7.

[2]史际春,李春山.论经济法的理念[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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