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案例教学在我国法学教育中的地位及其具体运用
2012-08-15昌智伟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科版 2012年10期
昌智伟
(云南民族大学 法学院,云南 昆明 650031)
上世纪末,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日益扩大,致使我国高校法学院的数量增长迅速,特别是高考扩招启动以来。作为人文学科的法律在科研、教学上并不需要仪器、实验室等,因而开办法律学科的成本很低,几乎遍及各类本科院校,即除综合性大学法学院系和专门的政法院校外,财经、工科、农科、医科、水利、师范等院校均办起法律院系,法学已成为最热门的专业之一,报考的学生越来越多,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高等学校的法学院已达到六百余所左右,在校本科生总人数30多万。[1]虽然法律院校的扩招推动和繁荣了我国的法学教育,满足了人们接受法律教育的需求,为国家培养了数量众多的法律人才,但也带来了法学教育的声誉和毕业生质量下降的问题。体现在法学院系学生的就业日趋困难,其实践能力与法律职业所要求的能力之间有着甚远的差距且越来越突出,如此局面,引发了人们对法学教学方法的改革关注,如何使高校法科毕业生能够具备相当的实践能力,将其所学熟练的运用到司法案件之中,实现法学教育理论与实务的接轨,一种迎合了普通法传统的职业技能培养模式——案例教学方式被迅速引进到我国,并逐渐被各法律院校所普遍采用。
一、案例教学在我国法学教育中的地位
案例教学(Case Study),又称判例教学法,最早于1870年由当时担任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的克·哥·朗道尔(Christophe Columbus Langdell)教授创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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