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美国宪法的“高级法”背景》——探索法律本身的合法性与正当性
2012-08-15刘飞艳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科版 2012年10期
刘飞艳
(中南民族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4)
“高级法”源于自然法又发展了自然法,围绕此观点,考文从两方面论述了自然法千余年的历史发展过程以及对美国宪法的渊源作用:第一,理念背景——中世纪的自然法观和新自然法观。相继说明了自然法作为限制主权抑或议会主权的依据,论证了融入个人的自然权利的自然法不仅使“共同权利和理性”这一“高级法”更加明确,而且为“高级法”发展成为美国宪法的思想渊源起到了实质性的推进作用。第二,政治背景——殖民地与宗主国之争。英国普通法制度,恰恰是美国宪法司法审查制度的制度渊源之所在,伴随着争取“个人自由”与“地方自治”的美国独立革命的胜利,确立了议会主权受限的理念。考文教授最后的结论是,正是美国宪法使得“高级法恢复了青春活力,使它进入历史上的一个伟大时代,是查士丁尼时代以来人类法学上最高级成果的时代”。①反过来说,也正是“高级法”,才使美国宪法成为今天的样子。
在该书的第一部分,作者聚焦于自然法概念在希腊和罗马的发展,在该书的第二和第三部分,作者转向了“高法”在英国普通法传统中的历史。由于美国是从英国殖民地发展而来,毫无疑问,同大陆法传统相比,英国传统显然更加重要,这两个部分也就因此成为作者叙述的重点。在第二部分,作者开始探询高法在英国普通法历史中的发展轨迹。普通法继承了从前欧洲大陆的正当理性的概念,并且用专家和法官来代替西塞罗概念中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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