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涉诉信访案件的成因及矛盾化解——以某中院2010年57宗案件为例
2012-08-15黄利红覃美洲
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2年6期
黄利红,覃美洲
(1.三峡大学法学院,湖北宜昌 443002;2.三峡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北宜昌 443002)
涉诉信访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在长沙召开的全国法院涉诉信访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的概念,指的是在那些已经或者应当被执行机关和司法机关受理,或者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中,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对于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作为或者不作为所提起的申诉和控告未能如愿,转而向上级机关投诉,或者寻求法律程序之外的请愿活动[1]。也有学者将其界定为“主要是指公民以来信和来访的方式向法院和检察院就与司法有关的事项提出申诉或要求解决问题的行为”[2]。本文所指行政涉诉信访是从狭义上理解的,仅仅是指由法院行政诉讼活动而引发的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因不服法院行政裁判而向有关部门投诉和信访的行为。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利益格局的重新调整,各种深层次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日渐显露,越来越多的官民矛盾因行政诉讼而被转移到法院,行政审判领域正面临日益严重的信访压力。大量信访案件的出现,不仅扰乱了法院正常的工作秩序,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稳定。本文以某中院2010年处理的行政诉讼领域的57宗涉诉信访案件为研究对象,对行政涉诉信访案件进行清理,深入剖析其成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求营造和谐官民关系,维护社会稳定。
一、某中院2010年行政涉诉信访案件概述
2010年……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