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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视野下证人保护制度的思考

2012-08-15刘权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3期
关键词:制度

刘 权

(河南警察学院侦查系,河南 郑州450046)

刑事案件中的证人有可能是除犯罪嫌疑人之外唯一了解案件事实真相的人,关键证人的证言可能对案件的处理结果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实践中如果证人不作证、不出庭作证,可能对案件的程序正义甚至是实体正义都会产生负面的影响。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中的证人在作证前受到威胁,作证后受到打击报复甚至伤害致残的情形并不鲜见,成为了影响证人作证的最大障碍。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甚至拒绝提供证言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最主要还是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对证人保护工作关注度不够,证人保护的各项制度不健全,使刑事案件中的证人认为缺乏足够的安全保障所致。英国著名法官丹宁勋爵曾指出:“假如案件一结束,证人就要受那些不喜欢他作证的人的报复,那么还怎么能指望证人自由地和坦率地提供他们应当提供的证言呢?”[1]因此,加强对刑事案件中证人保护的力度,完善我国刑事诉讼证人保护的相关制度,就成为扫清证人作证障碍的关键。修订前的《刑事诉讼法》中已经出现了证人保护规定的雏形,比如在第49条中规定了证人保护的责任主体以及打击报复证人后的法律后果,但由于相关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司法实践中对证人的保护很大程度上不是依照法律制度而是凭着司法办案人员的道德责任感和正义心,起到的效果相当有限。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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