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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治发展新阶段振兴我国的法律职业伦理——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为研究视角

2012-08-15王永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2年3期
关键词:法律

王永

总体而言,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法治建设经历了创建和动荡、恢复和重建、探索和发展的阶段①肖金明:《中国法治的曲折进程与完整内涵》,《当代法学》2008年11月。。2011年3月,全国人大宣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这标志着我国基本上实现从无法可依到有法可依的历史性转变。一些学者和专家认为,“法律体系形成后,如果说有什么明显变化的话,那就是法治建设的主要任务发生转移,即转移到‘有法必依’或者说法律实施上”②徐显明:《“有法可依”后须重点解决“有法不依”》,《潇湘晨报》2011年3月11日。,我国法治建设或将步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在继续完善法制的基础上,重点推进法律实施,也就是常说的“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③不能得到尊重和实施的法律如同虚设,“有法不依”比“法制不健全”的问题更加严重和紧迫、危害性也更大。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体系已经形成,需要努力推进法律实施的背景下,法学理论(尤其是法理和宪政)研究不应当止步于制度文本的构建,而应适时拓展研究视域,切实践行法治信仰,努力思索和推动良好价值理念、制度规范向现实情形的转化,这也是破解“无限制度循环”等一系列法治困境的关键所在。。

一、法治发展新阶段对法律职业伦理的热切呼唤

法治自身包含着对“实然法治”④“法的实然指法存在的实际状况,是法的现实状态;实然的意蕴在于描述事物性征的各种现实表现以及事物的实际存在状态”,“通过对法的实然内涵的界定,以及西方历代思想家有关于法的实然学说的探析,有利于我们进一步开展社会主义法的实然性的研究,使法治达到实然与应然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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