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宪法监督权与宪法解释权的逻辑关系
——基于宪法文本的分析
2012-08-15解永照
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2年2期
关键词:监督
秦 强,解永照
(1.全国宣传干部学院教研部,北京 100144;2.山东警察学院,山东济南 250014)
论宪法监督权与宪法解释权的逻辑关系
——基于宪法文本的分析
秦 强1,解永照2
(1.全国宣传干部学院教研部,北京 100144;2.山东警察学院,山东济南 250014)
我国宪法中的宪法监督权与宪法解释权应当是一种逻辑统一关系。全国人大的宪法监督权主要是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宪法监督权与宪法解释权是合二为一的,主要是对违宪现象的监督。因此,宪法解释权应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专属职权。
宪法; 宪法监督权; 宪法解释权
宪法监督权与宪法解释权是我国宪法中规定的两项非常重要的职权,在今后的宪政建设与宪政实践中必将发挥重要的作用。对于二者的重要性,尽管法学界都已达成共识,但是对于二者之间的逻辑关系,法学界却论述甚少、语焉不详。那么,我国宪法文本中规定的宪法监督权与宪法解释权究竟是一种什么关系?又该如何理解我国宪法中规定的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宪法监督权?全国人大是否享有宪法规定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宪法解释权?这些问题无一不是涉及到我国宪政体制基础的根本问题,必须加以正视和解决。而所有这些问题的解决,都需要对我国宪法文本中的宪法监督权与宪法解释权及其逻辑关系进行解释和梳理。因此,在某种意义上,这个问题的解决与否是决定我国宪法监督体制与宪法解释体制能否有效运作的前提性因素之一。……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