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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行政机关定位的历史变迁与反思

2012-08-15高通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2年2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

高通

自1949年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成立以来,我国司法行政机关走过了一条“建立——撤销——再建立”的路,期间也经历了数次改革。但总体上看,司法行政机关的改革缺少一条主线,缺少对司法行政机关地位的总体认识,从而使得司法行政机关的改革总体上显得比较随意。因此,这些改革在实践中也带来不少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家司法体制改革宏观目标的实现。因此,如何合理确定司法行政机关的地位,使我们在未来的司法行政改革中少走弯路,是我们当前研究司法行政制度亟需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我国司法行政机关定位的历史变迁

中国现代意义上的司法行政机关肇始于清末官职改革,1906年改刑部为法部,专门负责司法行政工作,实行司法行政与司法审判相分离的体制。其后,历经北洋政府时期的司法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司法行政署(部)等;在根据地以及边区政府也历经司法人民委员部、司法行政处以及司法部等建制。新中国成立之初,司法行政机关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之一而组建起来。除去1959年至1979年间司法行政系统被撤销外,以司法行政事务的范围为标准,我国司法行政机关主要存在三种定位,即国家司法行政机关、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使部分司法行政权的国家司法行政机关。

(一)1949年至1954年:国家司法行政机关

该时期的司法部应定性为“国家司法行政机关”,所谓“国家司法行政机关”,主要包含如下三层涵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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