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刑诉法大修背景下的暂缓起诉制度
2012-08-15阎芳
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2年5期
阎 芳
(青岛港湾职业技术学院基础部,山东青岛 266000)
一、暂缓起诉制度在我国的司法先行
所谓暂缓起诉制度,指的是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对于触犯了刑法的犯罪嫌疑人,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犯罪主体的年龄和处境、犯罪的主观恶性和危害程度、犯罪情节以及犯罪后的认罪态度和赔罪现况等进行判断,依法认为没有必要立即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暂时不予起诉,且设计一合理期限对犯罪主体进行考验,在考验期内,视犯罪嫌疑人的表现再确定是否起诉的制度。如果在考验期内,犯罪嫌疑人表现较好,检察机关依法可以考虑放弃提起公诉,诉讼程序也因此终止;一旦犯罪嫌疑人表现不好,检察机关就应当依法对其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
1.具体情形
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法、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纷纷采取起诉法定主义,在这种模式下,检察机关基本上没有多大自由裁量的空间,实质上起诉与否的权力被控制在预审法官和初审法庭手中。随着刑事犯罪数量的激增,犯罪形势的严峻性越来越与司法不足形成对抗和矛盾,大陆法系国家逐渐转向采取起诉便宜主义,使得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的自由裁量权得到了扩大,对轻罪实行暂缓起诉就是这次扩大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产物。逆时势者衰,顺时势者兴,在现代刑事诉讼中,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起诉法定主义主打的局面已在各国刑事诉讼中很难实现,起诉便宜主义却在各国刑事诉讼中都有了直接的体现,二者并存相济顺势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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