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致人死亡还是交通肇事
2012-08-15瞿万勇武思友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科版 2012年3期
汪 峰,瞿万勇,武思友
(1.湖北汽车工业学院 人文社科系,湖北 十堰 442002;2.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 十堰 442000;3.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湖北 十堰 442001)
过失致人死亡还是交通肇事
汪 峰1,瞿万勇2,武思友3
(1.湖北汽车工业学院 人文社科系,湖北 十堰 442002;2.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 十堰 442000;3.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湖北 十堰 442001)
借助于一个现实案例的分析,我们认识到,法条竞合是法律上的行为多重性质的反映,同时又体现了法律价值取向的复杂性,因而从理念上为法条竞合的正确处理奠定了基础。不同法律制度中法条竞合的处理理念不同,同一法律制度中法条竞合适用原则也是多样化的,正确地处理法条竞合需要从行为性质与法律条文立法本意上加以分析。
法条竞合;法行为;行为性质;法价值
一、案情初步分析
2009年4月15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杨某驾驶鄂C-26824号神宇牌货车,行驶到湖北省十堰市镜潭路牛场村路段,将车停在“老杨摩托车修理部”门前一下坡处,未拉手制动和挂挡,即锁住车门回家。21时45分,该车自行向前滑行179米后将行人蒋某撞死。
由于杨某未拉手制动和挂档导致车辆自行滑行造成蒋某死亡,杨某理应受到法律惩处。但是,在如何定罪量刑上,却有两种认识,一种认为杨某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即主体要件上杨某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主观要件上杨某未拉手制动和挂挡构成过失的过错,客观要件上杨某不当行为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客体要件上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