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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的性质与我国宪法制度的完善

2012-08-15黄传钧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科版 2012年3期
关键词:法律

黄传钧

(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政教部,河南 南阳473061)

宪法的性质与我国宪法制度的完善

黄传钧

(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政教部,河南 南阳473061)

宪法具有社会契约性,是政府成立及其统治权合法性的依据,是确立公民基本权利和民主政体的章程。普通法律是国家成立后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是宪法的实施法。宪法的完善:明确法院对宪法具有适用和司法解释的职权,设置宪法监督机构监督宪法的实施。

宪法;契约;政体;统治权;解释;适用;监督

当前,我国已经把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从实质上讲,依法治国就是依宪治国。从建国来的宪法发展来历史看,宪法的运行不尽人意:例如五四宪法制定后的出现政治动荡。诚然有其多方面原因,但是从宪法学的角度探究,其实是宪法监督缺失的结果。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齐玉苓案件的批复引发了强烈的争议①,暴露了对宪法的适用问题、性质和内涵等本质并没有弄清楚。因此,加深对宪法的认识,完善宪法制度,认真对待宪法,对于我们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加快社会民主化建设进程具有积极意义。对于宪法,最常见的定义是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即内容最根本,效力最高,制定和修改程序最严格。仅仅停留在这个层面上讲根本法是不够的。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深入,有必要挖掘宪法更深层次的内涵和本质。本文将以讨论宪法性质为重点,并提出一些完善我国宪法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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