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所有权价值重塑及要求
2012-08-15汪燕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科版 2012年3期
汪燕
(安徽工业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安徽 合肥230051)
集体土地所有权价值重塑及要求
汪燕
(安徽工业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安徽 合肥230051)
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缺陷已经被学界公认,关于如何完善及构建亦有众多相关论著。本文立足于价值分析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的现有集体土地所有权框架之内,提出“集体土地所有权商品化”之价值取向,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应有的明晰产权,从而从价值认识上使集体土地所有权真正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集体土地所有权;商品化;价值取向
引言
基于法律思维的驱使,在理解所有权的概念内涵时,偏好于借用民法学理论中的如下表达:“所有权是指财产所有人依法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对其所有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方式,独占性支配其所有无并排斥他人非法干涉的永久性权利。”[1]但此种理论性概括却未囊括“集体土地所有权”,此处所谓的“永久性权利”对于“集体土地所有权”而言,是徒劳无功的。实际上,“集体土地所有权”已然成了“处分权能”的一个异种。
然而,通过简单的田野调查法的方式发现,倘若单单只是以经济学的理论进行考察,中国农民缺少的实际上仅仅只是原始资本。与中国农民相依为命的集体土地,由于法律上禁止条款的羁绊,在市场经济条件之下,其实也只是他们的身外之物,是并不能自由流转的。我国宪法尽管规定了公民私有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但农民却在源头上由于集体土地所有制的限制,而无法行使这一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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