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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农村民间金融发展的思考

2012-08-15赖黄平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2年7期
关键词:借贷金融机构民间

□文/赖黄平

(中共福建省漳州市委党校 福建·漳州)

农村民间金融是农村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伴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对资金的需求和正规金融资金有效供给不足而逐渐产生和发展。但在其发展过程中也逐渐出现了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影响正规金融机构的正常经营、影响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甚至影响社会的和谐和稳定。所以,国家以及各级政府对其应尽快加以规范管理和合理引导,将农村民间金融机构纳入到契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这也是农村金融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一、我国农村民间金融发展的必要性

农村民间金融是农村经济主体为满足融资需求,自发形成的、游离于政府金融监管之外的非官方资金融通活动和组织。其具体表现形式有:民间借贷、各种形式的和会、民间互助组、储蓄互助组、私人钱庄、租赁公司、农村合作基金、小额信贷、民间集资等。由于农村正式金融的缺位和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等原因,为农村民间金融的生存与发展提供了条件和空间。而且由于民间金融本身的比较优势使其具有不可替代性,所以它的存在具有必要性。

1、农村正规金融机构主体缺位,金融服务及资金供给严重不足。在国有商业银行的商业化改革中,为了追求经营效益,包括农业银行在内的国有银行收缩、撤并了许多原有设在农村地区的机构和网点,农业银行在农村中的主导地位也丧失了。这必然导致正规金融服务供给严重不足。此外,农村信用社吸收的存款大部分投资有价证券、净存放中央银行、拆借给其他金融机构等形式流出农村。所存信用社也成为农村资金外流的通道之一。导致农村资金供给严重不足,金融资源极度匮乏。而农村民间金融能较大程度的满足农村经济发展对资金的需求,这必然使其能够快速发展壮大,并在支持农村经济中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2、农村民间金融自身的优势使其成为农村不可或缺的资金供给渠道

第一,融资的交易成本低。在农村,中小乡镇企业其发展前景大多不确定、财务制度不健全、相关信息也不完整、企业的信贷规模也较小,使得正规金融机构的监督成本、融资的交易成本都较高,从而使其不愿涉足农村小额信贷。这必然导致农户及中小乡镇企业的资金需求得不到满足。而农村民间金融具有乡土性,出租人对借款人的相关信息了如指掌,不必进行相关信息的搜寻和融资后的跟踪管理,所以融资交易的成本较低而收益又高。

第二,手续灵活简便,融资效率高。与正规金融机构借贷手续繁琐、层层严格审查、过程较长相比,农村民间融资手续简便、交易过程时间较短,所以效率较高,借款人能迅速、便捷地借到所需要的资金,所以能及时满足农村、农业、农户的燃眉之急。

第三,利率弹性大、较灵活。农村民间金融的借贷利率是由融资双方根据资金的供求状况、正规金融市场的利率、双方人际关系的亲疏而定的,所以利率的弹性大且较灵活。

二、我国农村民间金融发展中的问题

我国农村民间金融虽然在“三农”、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正规金融机构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在其发展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给农村甚至全社会带来不良影响。

1、影响国家经济金融调控效果。农村民间融资游离于正规金融体系之外,存在一定的盲目性、隐蔽性、逐利性,政府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监控与管理,无法对其资金运作及投向进行正确的引导,导致一部分农村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如高能耗、高污染、技术水平低、明令禁止的行业和项目。此外,农村民间金融活动分流了一部分银行资金、干扰了正规金融机构的正常经营,所以影响了国家宏观经济、金融调控的效果。

2、缺乏法律、法规和制度保障,影响社会稳定。农村民间借贷游离于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之外,不受法律保护,而且又缺乏制度保障,所以处于无法可依状态,而且这种融资本来就是高息揽储、高息放贷,风险极高,借款手续又不规范,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所以,违约事件、债权债务纠纷、暴力讨债、突发事件频频发生,影响了农村的社会稳定。

3、农村民间借贷利率过高。目前,农村民间借贷的利率普遍过高,远远超过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其中有一部分甚至演化为高利贷行为,部分农村民间机构成为非法外汇交易、洗黑钱和集资诈骗的主要载体,给经济社会带来不稳定的因素,冲击了正规金融的经营活动。

三、正确引导我国农村民间金融发展的思路

1、制定民间金融法规,明确农村民间金融的合法地位。我国农村民间金融至今无法可依,缺乏合法的地位,在运作中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所以,政府应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农村民间金融的合法地位,并将其纳入政府的监督管理之下,进行正确的引导和规范,使其走上正常的轨道。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其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因为只有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对于农村民间借贷中的违法乱纪活动才能有效地进行管控,使农村民间金融健康地生存与发展。

2、对农村民间金融行为进行有效监管。农村民间存在一定的盲目性、逐利性,所以极易累积风险甚至影响正常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的安定团结。所以,政府应将农村民间金融置于国家监督之中,进行规范的监督与管理,控制风险。农村民间金融机构应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金融服务,人民银行要对其资金筹集和使用进行严格监管,监管部门要坚决取缔和打击从事违法金融活动的民间金融组织,如从事洗钱、炒卖外汇、高利贷、非法集资等,对一般的个人民间借贷活动,政府也应该严密监督。

3、建立农村民间金融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金融业是一个高风险行业,所以必须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对进入者要有严格的规定,比如注册资本、经营场地、经营范围等,同时对原有的农村民间金融机构,要了解其过去是否守法经营、有否损害出借人的利益行为,作为其能否进入金融业的重要条件。为合法经营的农村民间金融机构开辟融资通道。在完善市场退出机制方面,要关闭差的、资不抵债的农村民间金融机构,建立新的、真正自愿性、互助合作性的农村民间金融机构。

4、建立农村民间金融机构存款保险制。任何形式的金融组织的存在都是伴随着风险的,农村民间金融组织更是如此,所以需要一定的保障机制以保障存款人的利益。这种机制就是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农村民间金融机构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目的就是加强我国金融管理部门的监管能力以及对濒临破产的农村民间金融机构的处置能力,比如采用清偿存款、承接购买、保险存款转移等多种形式,保障存款人的资金安全、降低风险。

5、引导农村民间金融机构走商业化道路。政府应鼓励各种经济主体通过吸收社会资金和外资,积极创办能直接为“三农”服务或商业取向的各种农村民间金融机构,比如可以重点引导农村民间资本组建农民股份制银行和农村银行,为农村民间借贷开通渠道,形成产权明晰、功能完善、分工合理、运作协调、竞争有序的农村金融运作机制,彻底打破农村信用社的垄断格局,真正形成多元化的农村金融体系,满足三农生产经营对资金的需求,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全方位服务。

[1]胡必亮.关于促进农村民间金融健康发展的几点意见.中国经济导刊,2007.3.

[2]孟凡杰,张扬.农村民间金融的制度经济学分析.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

[3]闵娟.农村民间金融的社会思考.福建行政学院.福建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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