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变中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法律保护
——以弱势群体理论为视角
2012-08-15王仰光
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2年4期
关键词:法律
王仰光
(山东财经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 250014)
婚变中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法律保护
——以弱势群体理论为视角
王仰光
(山东财经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 250014)
对弱势群体仅仅强调法律的平等保护并不能真正保护他们的利益,因该主体所处的社会地位较低,平等性的相关措施不具有可操作性。较有效的措施是依据社会弱势群体理论,正视其社会地位,进行国家救助,方能更好地保护其利益。分析我国婚变中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受到侵害及原因,审视学者提出的建议,发现某些建议赋予法律所无法承载的功能,在目前社会背景下不具有可行性,设立专门的基金,对属于社会弱者的婚变中的农村妇女进行帮助,是目前解决这一问题唯一可行的方式。
弱势群体; 婚变农村妇女; 土地权益; 专门基金
弱势群体是一个在社会性资源分配上具有经济利益的贫困性、生活质量的低层次性和承受力的脆弱性的特殊社会群体[1]21。对于离婚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到侵害的救济,学者提出了不同的解决途径,但有个根本性的前提,学者多未深入论述,即离婚农村妇女是社会弱者,其在社会性资源的分配上,处于弱势的地位,除了承包的土地外,尚不能获得较多的资源来维持和提高其生活。承认离婚农村妇女是社会弱者,可能会给我们在保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时提供一个新的思路。
一、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理论
尽管近代民主国家在法律上均规定,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但落实到具体权利的分配,就有法律上和事实上的不平等。……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