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刑事再审程序的完善
2012-08-15彭曼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科版 2012年11期
彭 曼
(河北经贸大学 法学院,河北 石家庄050000)
一、刑事再审制度的概述
(一)刑事再审制度
诉讼作为一种社会冲突的解决方式,是指司法机关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解决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组织之间、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冲突并作出生效裁判的纠纷解决方式。但是虽然诉讼法设定了多种程序机制以防裁判生效之前发生某种错误,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已经生效的裁判发生错误的可能性似乎不可避免。因此,如何纠正生效裁判的错误即再审一直是各国诉讼法领域非常重大的课题。
在我国的诉讼法理论与实践中,再审程序的含义并不统一,再审程序存在广义和狭义两层含义。广义上的再审程序,是指对已经生效的裁判错误进行纠正的特殊救济程序,是再审发动、再审立案与复查、审理的一系列程序的总称。而狭义上的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自己发现的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或者对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依法进行再审重审的程序。而我们通说认为的再审程序一般是从广义的再审程序来理解,诉讼法规定的对已经生效裁判的错误进行纠正的一种特殊救济程序。再审程序具有以下一些特征:
1.再审程序的客体是已经生效的裁判。从裁判做出的法院看,已经生效的裁判,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裁判,也包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而没有上诉的裁判,还包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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