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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关联性及其对村民自治的影响

2012-08-15刘军艳

山东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1期

□刘军艳

乡村关联性及其对村民自治的影响

□刘军艳

乡村关系,主要是指乡镇政府与村级组织之间的关系。本文根据乡村关系的关联性,将乡村关系分为领导型乡村关系、指导型乡村关系和自治型乡村关系。前二者属于强关联的乡村关系,后者属于弱关联的乡村关系。强关联性和弱关联性的乡村关系又因为村庄治理资源和自治因素的差异而对不同村庄的村民自治具有不同的影响。

乡村关系;村民自治;关联性

自1988年《村委会组织法(试行)》在中国农村实施以来,村民自治制度成为中国基层民主的基本制度,也是中国民主发展的重要突破。村民自治制度,通过广大农民群众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使其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教育。也就是说,赋权于民,使农民真正成为权利的所有者和行使者。不过,虽然法律上明确规定了村委会属于自治组织,按自治原则运行,且并不包含在既有的正式行政建制中,但《村委会组织法》又同时规定乡镇与村委会之间的指导与被指导关系。这使得村民自治并非完全按照自治的逻辑运行,而是在乡村关系背景下实行自治。

一、乡村关系的类别

乡村关系,主要是指乡镇政府与村级组织之间的关系。《村委会组织法》中明确规定了乡镇与村的基本关系,即“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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