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论美国出版业对公有领域作品资源的商业使用

2012-08-15刘蒙之

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2年6期

刘蒙之

(陕西师范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2)

近年来,美国越来越多的非传统出版商都把公有领域作品作为重要的商业资源进行开发,公有领域作品成为出版商竞相争夺的一座富矿。与以往人类历史上的资源争夺不同,公有领域作品的使用是共享的而非排他性的,各家出版商的区别在于如何以公有领域作品为核心业务搭建有利可图的商业模式获得商业利益。特别是随着数字出版技术的成熟和数字分销渠道的日益完善,越来越多的数字出版平台为自助出版商提供了使用公有领域作品的机会。可以说,在公有领域作品的使用方面无论是在理念还是精神层面都实现了人人平等。难怪大卫·凡利雷斯在《公有领域报告》中会过于乐观地发出建议:“一个完整的世界的新机会将要打开了……有成千上万的新的重要的和有利可图的作品每个月都在进入公有领域,你现在可以依靠它们来赚钱就好了![1]美国是出版大国,在“唤醒”公有领域作品的商业价值方面走在全世界的前列,本文试对其近年来公有领域资源的商业使用进行探讨。

一、著作权中的公有领域概念与类型

公有领域(public domain)的提法始于19世纪中期的法国,最初含义指的是作品权利保护期届满的状态,后被用于《伯尔尼公约》并传播到英国和美国。根据英国1624年《垄断法》和1709年《安妮法》的规定,当版权保护期限届满,原来受保护的作品不再受法律保护将进入社会公有领域,任何人可以以任何方式自由复制和使用,这个规定深刻地影响了世界各国的版权立法,尤其在现在出版业高度发达的美国得到发扬广大。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