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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规范作为制度性事实:一种本体论研究

2012-08-15李晔,苗青

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2年6期
关键词:规范性规范人类

李 晔,苗 青

(广西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桂林 广西 541004)

伦理规范研究最为基础性的问题,是在这个物质世界中,作为伦理规范这样的现象何以可能,它的出现与存在需要什么样的条件,它如何成为或作为伦理规范而发挥作用?要回答这些问题,就要先回答伦理规范到底是什么。当我们思考伦理规范与道德现象时,最为基本的经验现象,就如休谟所说的,“你根本看不到恶……直到你反思到你自己的心绪,”[1]康德也说:“在世界之中,一般地,甚至在世界之外,除了善良意志,不可能设想一个无条件善的东西。”[2]二者说的都是,善恶或伦理规范不是世界上本来存在的东西,它们的存在与人类的心灵相关。伦理规范的基本特征,可以在约翰·塞尔的“制度性事实”或“制度性实在”理论中得到更清晰的理解和说明。

一、伦理规范与制度性事实

根据安斯康姆(G.E.M.Anscombe)的相关思想,塞尔区分了“原始事实”与“制度性事实”,简单地说就是不依赖于人类心灵而存在的事物和依赖于人类心灵而存在的事物,或者说,“完全独立于任何人类意见”和“需要人类制度而存在”的事实之间的区分。原始事实就是以其物理特性存在于世界的东西,比如山峰或者一张纸。在原始事实基础上,人类创造了制度性事实,这种特定类型的事实,在认识论上具有“客观性”,然而它们的存在本质上却依赖于人类心灵的“主观性”。这就是塞尔所说制度性事实认识论上的“客观性”与本体论上的“主观性”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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