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耻感的意识向度与人的存在方式
2012-08-15罗诗钿
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2年6期
罗诗钿
(汕头大学社科部,广东 汕头 515063)
人的存在是对象性的存在。马克思把主体(人)规定为是“能动”地具有“对象性的存在物”[1]。主体正是通过这种自觉能动性的自我意识,一方面“把真实有效的客观性当作它的内容,借以充实自身的抽象规定性。”[2](P410-411)形成关于外部的对象意识,解决“世界是如此”的问题。另一方面“同化并控制世界,好象是在于将世界的实在加以陶铸锻炼,换言之,加以理想化,使符合自己的目的。”[2](P410-411)由此解决“世界该怎么样”的问题。此即马克思所说的主体通过对象性不断建构着“为我而存在的世界”。
然而,人不仅把外部世界作为自己建构的对象,而且把自身作为建构的对象。因而意识不仅包括关于外部的对象意识,还包括关于内部的自我意识。主体(人)是个体、类和群体的型态综合,就此而言,人的存在是个体、类和群体的整体性存在。从而人在建构着“为我而存在的外部世界”的同时,在个体、类和群体的生活中建构着“为我而存在的内部世界”,形成以个体意识、类意识和群体意识为主要向度的自我意识。可见,自我意识是主体(人)在反思、批判、选择、确证自身的存在方式、存在价值过程中形成的一种主体意识。
自我意识在民族的时空中,烙上了鲜明的民族印记,积淀为深厚的民族文化、心理意识,成为一个民族恒久的生存方式。耻感便是这样的一种民族—文化心理印记。尽管中西方对耻感的心理体验和哲学建构不同,但都在不同的意识向度里彰显主体(人)的存在价值、存在方式,从而展现了不同文化视界里人们面对自我心灵的独特性和共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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