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民主理论视角下地方政府的决策行为分析
2012-08-15陆瑞国
山东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3期
□孟 燕 陆瑞国
地方政府直接面对地方公众,代表地方公共利益。在形成及执行公共决策时,有序、制度性的公众参与是保证地方政府决策合理、合法性的重要举措。随着地区经济的发展及社会结构的日益多元化,日益觉醒的公民权利意识对我国地方政府在决策过程中的行为提出了新的要求。在决策过程中,对公民利益以及多种社会资源加以有效整合并使之成为规范地方政府决策行为的重要依据,不但是衡量地方政府决策力的关键因素,同时也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之一。本文基于协商民主理论的视角,对我国当前地方政府的决策行为进行分析,并提出规范其行为的相关路径。
一、协商民主理论在地方政府决策行为分析中的适用性
协商民主理论产生于19世纪后期对代议制民主理论的批判性反思中。其认为代议制民主将公民的权利限定在投票或选举上,政治仍是少数精英之间的活动,公民的参与热情消退,易导致多数人暴政。协商民主理论重新强调公民作为参与者的重要作用,主张以公共理性为核心,在彼此理解、信任、价值共享的基础上,将享有言论自由、结社自由等基本公民权利以及具有提出和质疑各种观点的能力的公民和团体引入公平对话的平台中,各主体享有均等的机会阐明自己的问题、态度和意见,通过对话、倾听与反思,最终形成政治共识并达成解决公共问题的决策。在这个过程中,没有任何主体享有优先于其他的决策权,而建立在深思熟虑的讨论基础上的公共决策才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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