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内部监督的人民监督员制度规范化建设研究
2012-08-15汪燕,罗林
湖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2年6期
汪 燕,罗 林
(湖北民族学院法学院,湖北恩施445000)
人民监督员制度从试点到正式运行已经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出台《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简称《试行规定》)、《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适用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扩大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方案》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文件,以加强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工作的监督,以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确保依法公正履行检察职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这些规定运行如何,是否能够让人民监督员发挥“人民监督”的作用呢?本文拟从监督的有效性这一视角出发,探讨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范化建设路径。
一、人民监督员监督权的本质
(一)人民监督员行使的是监督权力
有学者认为,“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出发点是通过引入有组织性的外部监督力量,解决检察机关自侦案件长期缺乏有效外部监督的问题。”[1]有学者提出,最高人民检察院之所以建设人民监督员制度,“在制度层面,是试图建立和完善人民检察院的外部监督机制;在技术层面,是提高业务水平的需要;在政治层面,是现实的政治的需要,符合当下中国的政治潮流”[2]。但无论怎样,人民监督员制度旨在监督、规范检察权不容置疑。既然如此,人民监督员基于什么去监督检察……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