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知识产权的定位及界定标准
2012-08-15王冬冬王文昌
山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11期
王冬冬,王文昌
(1.山西农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山西太谷030801;2.山西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山西太谷030801)
自1997年我国颁布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来,我国在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特别是植物新品种保护方面已取得较大的成绩。对农业知识产权的理论研究也逐渐成为学者们关心的热点。但是,与此相伴的是农业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艰巨任务。除了要回答如何加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如何合理分配农业知识产权利益问题外,生物技术、遗传资源、传统知识等新型知识产权的保护模式问题也成为农业知识产权研究者必须面临和解决的突出问题。只有本着与时俱进的理念,在不断丰富知识产权内涵、明确其界定标准的基础上为农业知识产权科学定位,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
一、农业知识产权的定位
农业知识产权是什么?这是我们研究农业知识产权遇到的第一个问题,也是深入研究农业知识产权、构建农业知识产权体系的基本前提。在我国,农业知识产权的概念提出已有20多年的历史,但在理论研究中对农业知识产权是什么的问题并没有很好的回答。
(一)现有农业知识产权的定位与缺陷
目前,国内学界多以知识产权使用的产业领域为标准,把农业知识产权定位为 “农业领域的知识产权”,以区别农业知识产权与其它工业产权的不同。从历史角度看,这种定位是对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1979)》的一种延续或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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