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古代容隐制度对当前相关法律的启示
2012-08-15李辉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科版 2012年2期
李辉
(济源职业技术学院 社科部,河南 济源 454650)
论我国古代容隐制度对当前相关法律的启示
李辉
(济源职业技术学院 社科部,河南 济源 454650)
中国古代的容隐制度存续了几千年,它体现了法对人性的尊重,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西方古代和现代法律同样有容隐思想的体现,是人类社会价值取向的反映,是法律对秩序价值追求的结果,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价值。在国外许多国家相关法律中也有关于容隐的内容,然而,容隐制度在我国却被作为封建糟粕予以抛弃,我们应该重新在相关法律中构建容隐制度。
容隐制度;价值分析;重新构建
中国古代的传统法律被称作是伦理法,它同以血缘、伦理、亲情为内涵的人情是一致的。在封建社会中,儒家礼治思想为指导的法律的保留及延续,构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一大特色。容隐制度是我国古代法律的一项重要司法制度,它是以儒家文化为思想理论基础,以它独特的生命力延续了两千多年。然而,最讲伦理文化传统的中国却在法律的传承与移植中失却了这一契合中国法治本土资源的制度。容隐制度能够长时间存在必然有其内在的合理性以及存在的意义,因而分析容隐制度的法律价值,解读其内在的合理性,传承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精髓,重新构建容隐制度具有重要的法律与社会意义。
一、古代容隐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早在春秋时期我国就已产生了容隐制度的思想萌芽。孔子《论语》中记有:“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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