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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链接提供者版权侵权认定

2012-08-15付国华雷艳珍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科版 2012年2期
关键词:深度内容用户

付国华,雷艳珍

(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知识产权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3;2.金阊区人民法院,江苏 苏州 215004;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天津300090)

深度链接提供者版权侵权认定

付国华1,2,雷艳珍3

(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知识产权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3;2.金阊区人民法院,江苏 苏州 215004;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天津300090)

本文采用实证分析和比较研究的方法,从我国深度链接版权纠纷案件中存在的争议点出发,通过分析美国判例法中处理类似问题的态度和方法,澄清了我国法院认定深度链接提供者版权责任的标准。

链接;深度链接;直接侵权;间接侵权

一、前言

链接是指从一个网页指向一个目标的连接关系,这个目标可以是另一个网页,也可以是相同网页上的不同位置。链接是信息时代最为重要的现象之一。A.Howard Matz法官指出,链接功能是网络的核心功能,是互联网实现看获取、创造及实现互联网价值至关重要的特征。链接引发的版权纠纷时信息化时代特有的现象,在互联网技术产生之初初现端倪,并在深度链接版权纠纷产生后达到高潮。对于一般链接提供者版权责任的认定,《著作权法》、《侵权责任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确立了三个规则,即间接侵权;避风港规则;主观过错。深度链接技术出现后,我国出现了许多与之相关的案件,但无论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此问题都没有达成一致认识。美国是现代知识产权制度最为发达的国家之一,也是最早出现深度链接版权纠纷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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