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事证人拒证权的制度构建
——从刑诉法修正草案入手
2012-08-15向雅萍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科版 2012年2期
关键词:制度
向雅萍
(中南民族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4)
论我国刑事证人拒证权的制度构建
——从刑诉法修正草案入手
向雅萍
(中南民族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4)
证人特权制度是基于平衡各种社会价值和证人作证义务与作证权利的综合考虑,同时也是对解决目前证人出庭难问题的现实思考。本文通过对现行刑诉法及修改草案的中关于拒绝作证权的制度现状分析,并对两大法系主要国家的立法进行比较解读,进而论证在我国构建该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以期待证人特权制度能早日在我国建立。
拒证权;证人保护;修正草案
一、拒绝作证权的概念及其理论基础
所谓“拒绝作证权”也称“作证豁免权”,是指刑事诉讼中的证人,基于特定身份或事由,依法享有的拒绝承担证明责任的权利。拒证权在许多国家都得到了确认,它们在规定公民作证义务的同时,出于保护亲情、职业道德的需要,而对近亲属之间、相关从业者与顾客之间的被迫作证进行了限制。
支持拒证权的理论有很多。如威格摩尔认为,追求司法正义是人们所企盼的目标,公众有权要求任何人作证,但是如果特定关系中的交流需要保护的价值超过对发现真相的探求,就应当本着鼓励交流的目的确立特权制度。[1]
人权保障论主张拒证特权是基于保护公民人权的现实需要,证人不应被完全当作司法机关追求案件事实真相的客体或者工具[2];利益均衡论认为拒证权制度的目的在于实现各种社会利益的均衡,面对多元的社会价值和利益,法律不能顾此失彼忽视对其他利益的保护,应该全盘考虑照顾到各种利益的需要,实现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此外还有特定社会关系保护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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