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性质的系统论分析
2012-08-15卢子群
卢子群
(华中师范大学 政法学院,湖北 武汉430079)
国际私法性质的系统论分析
卢子群
(华中师范大学 政法学院,湖北 武汉430079)
关于国际私法的性质的争论,自其产生以来就未曾中断,其中又以国际私法究竟是国内法还是国际法的争论最为激烈。由于各国学者在给国际私法定性时的着眼点不同,因而得出的结论也各有分歧。本文立足已有的观点,通过运用系统论的方法,主要基于系统论的三原则即整体性原则、关联性原则和动态发展性原则来分析国际私法的性质:国际私法目前仍然是国内法性质,但未来国际私法的性质将是国际法性质。
国际私法;性质;系统论
一、国际私法性质的各种学说
(一)国内法学派
“国内法学派”又称“民族主义学派”,持这种观点的代表学者有法国的巴丹(E.Bartin)、巴迪福(Batiffol)、尼波埃(J.P. Niboyet),德国的康恩(Franz.Kahn)、努斯鲍姆(Nausbaum)、沃尔夫(M.Wolff),英国的戴茜(Dicey)、戚希尔(Cheshire)、诺斯(P.M.North)、莫里斯 (T.H.C.Morris)、施米托夫 (Clive M. Schmitthoff),美国的比尔(Beale)、库克(Cook)、里斯(Riesz),前苏联的隆茨等。他们认为国际私法是国内法的一个分支学科,国家是国际私法制定的所有权人,不存在凌驾于国家之上的“超国家的国际私法”。
之所以认为国际私法是国内法,主要基于以下原因:首先,国际私法调整的主要是不同国家或者法域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间之间的人身财产关系而非主权国家之间的政治、经济、文化和外交等关系;①其次,国际私法的法律渊源主要是国内立法和司法判例而非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再次,国际私法是主权国家立法机构基于本国的国家意志制定的而非国家之间协商制定的,它不具有普遍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