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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礼法之争述评

2012-08-15向达

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2年5期
关键词:法律

向达

(1.陕西理工学院经济与法学学院,陕西 汉中 723000;2.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191)

一、清末礼法之争的焦点

清末礼法之争的法律载体是1906年奏进的《刑事民事诉讼法》和1907年奏进的 《大清新刑律草案》。前者在以张之洞为代表的礼教派的猛烈攻击下,未及送到法部修订便被全盘否定了,后者经过一系列的程序和争论最后于宣统二年(1910)十二月由皇帝上谕裁定后而颁布。

因此在争论中,主要是以《大清新刑律草案》为载体的。而这个草案历经了六次裁定方才定稿颁布,稿本共计七案。首先,于光绪三十二年春脱稿,由修订法律馆起草,定名为《大清新刑律草案》,同年秋,加派冈田朝太郎等外国委员,遂全废弃之。虽废,但为预备案,第一案、第二案皆参照此案于光绪三十三年八月(1907.8)脱稿,由修订法律馆上奏,律本转手于法部。第二案于宣统元年十二月(1909.12)由法部会同修订法律馆奏进。此案系经部院督抚大臣对第一案进行签注后,由修订法律馆和法部根据签注修订而成,上奏时定名《修正刑律草案》。此案转手宪政编查馆法典股。第三案是宣统二年宪政编查馆核订第二案、参酌第一案加以修正而成。第四案是宣统二年冬,宪政编查馆将第三案提交资政院,资政院法典股对第三案修正而成,此时名为《大清新刑律》,附则改为《暂行章程》。经过资政院三读会议通过第四案总则,分则未及议毕而资政院闭会,故分则暂从第四案之分则而成,定稿为第五案。此案奏进皇帝,宣统二年(1910)十二月由上谕裁定第五案之后而颁布,此案为第六案,即《大清新刑律》钦定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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