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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碳交易法律规范的软法性研究

2012-08-15黄小喜郑远民

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2年5期
关键词:规范法律

黄小喜,郑远民

(1.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1;2.湖南第一师范学院,湖南 长沙 410205)

国际碳交易的市场范围广阔,碳交易模式不断创新和新型化,碳交易涉及到的主体众多,碳交易的对象客体——碳排放权在法律属性上的不确定,决定了国际碳交易的法律规则具有独特性。无论是碳交易的种类规范、初始分配规范、主体规范、场所规范,还是碳交易过程中的程序性规范,无不因它在适用于国际碳交易过程中的特殊规范形式而成为现代国际法领域中的一个容易产生较大争议的内容。特别是国际碳交易现行规则在法律效力上的软法性,值得我们深入研究。

一、国际碳交易法律规范与软法

(一)国际碳交易法律规则的非统一性和非完整性

1.国际碳交易法律规则构建无统一的立法机构。国际碳交易法律体系是指调整各种国际的、区际的、国家之间的或一国涉外的碳交易社会关系或社会现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此意义上的碳交易法律体系是涵括国际上所有调整碳交易的法律原则、习惯、规则等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国际“共同但有区别责任”法律原则、“有约必守”国际习惯、京都议定机制中的实体和程序规则等。

应该说,从实用主义的角度,国际碳交易法律规则体系对当前的国际碳交易市场的创建和发展、碳交易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设定进行了很好的规范。但自始至终,自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达成以来,针对国际上的碳交易法律体系的构建,从来没有一个单独的统一的立法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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